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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鹿港"太岳之胤"暫定古蹟今完成現場勘查

記者:林彥才 時間:2019/3/15 下午 06:00:52
 彰化縣鹿港鎮「太岳之胤」於3月11日因行政程序不完備撤銷指定為縣定古蹟之公告,並於同日進入文資審議程序,逕列為暫定古蹟,為補正文資審議程序,縣府已於今(15)日邀集專案小組委員至現場勘查及完成審查,預定排入3月30日召開的彰化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充分展現積極作為。

彰化縣鹿港鎮「太岳之胤」今日現場勘查及完成審查。(彰化縣文化局提供)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規定,文化資產所有人對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該建物部分所有權人主張鹿港「太岳之胤」公告為縣定古蹟過程,未收到相關公文書通知,認為嚴重影響其權益,因而向文化部提起訴願救濟。

 彰化縣政府表示,雖依該建物地籍謄本所載地址寄送,但因部分所有權人實際居住地址與謄本不同,以及謄本未更新之情形下,導致未能通知完成,行政程序不完備,縣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於3月11日撤銷鹿港「太岳之胤」指定古蹟公告,並即時補正行政程序,於當日重行啟動文資程序而成為暫定古蹟,使其受到保護避免被破壞。

鹿港「太岳之胤」已進入文資審議程序,受暫定古蹟之保護。(彰化縣文化局提供)
 今日下午本案專案小組到鹿港「太岳之胤」辦理現勘與審查,並通知全部所有人到場陳述意見,以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權益,在所有人充分表達意見及地方文史團體的關注下,專案小組完成現場勘查,並提供審查意見,使相關行政程序完備。縣府為積極辦理本案,預定於3月30日召開彰化縣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大會進行審議,透過文資程序保護彰化縣文化資產。

 縣府重申鹿港「太岳之胤」已進入文資審議程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受暫定古蹟之保護,所有人應加以管理維護,不得受到損害、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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