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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 5月1日起受理書面保證提供者認可申請

 為強化藝文交流及活絡藝術交易市場,且落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規定,文化部會同財政部於110年11月19日訂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可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且經認可的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每年有兩次申請時間,今(111)年第1次申請時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有意者可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文化部表示,在未訂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前,展覽物品進口時,依《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須由政府有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單位等提供書面保證,始能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此辦法發布施行後,則可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且經認可的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獲得放行。

 有關「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申請表、應檢附文件表、問答集QA,可上文化部官網下載,或電洽文化部藝術發展司邱小姐(02)8512-6541詢問。


歸鴻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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