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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啟動30年來最大幅度修法 修正草案預告60日廣納意見

 臺灣公共藝術政策推動30餘年,歷經6次修法,為釐清各界對當前制度執行疑慮及建議,文化部自去(112)年9月起密集召開13場諮詢會議及2場公開交流會,共徵詢專家學者、藝術家、從業者、審議及興辦機關等共161人次意見,公布超過20萬字會議逐字稿。經綜合各界意見,文化部今(14)日提出10大革新方向,並預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從現有39條條文增加至40條,總計修正26條、新增4條,修正條文超過2/3,為歷年最大幅度修法。文化部表示,修正草案將預告60日,廣納各界意見。

公共藝術啟動30年來最大幅度修法_10大革新方向落實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文化部提供)
 文化部長史哲表示,公共藝術政策作為臺灣實施最久的政策之一,30餘年來,儘管因為整體環境變動面臨許多社會意見,但在所有藝術家、建築師、辦理單位、專家學者、審議及興辦機關等的努力及堅持中,公共藝術政策仍不斷因應時代趨勢、法規配套等,持續為許多公共空間,創造「最美的風景」。史哲強調,從諮詢會中仍可看見各界對執行30年的公共藝術制度抱持肯定及期許,文化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一定會持續透過更多意見交流及政策修正,使整體制度更為健全。

 文化部說明,經綜合各界意見後,文化部推出公共藝術10大改革方案,並具體落實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包含「分級辦理、簡化流程」、「刪除代辦用詞,回歸採購法規範,正名專案管理廠商」、「合併執行、徵選小組,並成立於前」、「強制揭露執行暨徵選小組、專案管理廠商資訊」、「明確規範迴避機制」、「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廣納各領域人才」、「增列免辦事由」、「放寬管理維護得納入設置經費內編列彈性」、「分類辦理講習」、「中長程規劃設立輔導團」等。

 文化部表示,經統計,公共藝術設置約有65%為250萬元以下案件,其中學校為興辦機關者逾60%。為鼓勵興辦機關自辦,「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採分級辦理,鼓勵250萬元以下案件,自行辦理包含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環境美感等軟體活動,且若僅辦理軟體活動,流程簡化僅須擬具基本計畫表送審議會核定即可。

 除分級辦理減少代辦案件,考量「代辦」一詞易受誤解,且現行《政府採購法》已行之多年,並有「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配套。因此,新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刪除代辦用詞,正名「專案管理廠商」。同時,要求須先成立執行暨徵選小組後,由小組依權責討論是否徵聘專案管理廠商(PM)協助,避免專案管理廠商介入委員遴選及徵選決策過程,亦明訂專案管理廠商應辦項目,遏止越權。

 為使公共藝術徵選過程公開透明,避免不同角色轉換,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要求執行暨徵選小組、專案管理廠商資訊,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此外,增訂利益迴避專章,增加審議委員任期間,不得參與應審議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委員、執行暨徵選小組成員及專案管理廠商不得與利害關係人士有交互評選、推薦或利益交換等情形。

 而為進一步擴增各領域專業人才,「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名稱調整為「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預計透過多方推薦及主動提納,大幅擴增現有委員數量,並研議資料庫委員推薦方式、進退場機制等,持續盤整並強化名單。

 文化部指出,公共藝術經費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法後,增列重大公共工程應編列工程造價1%公共藝術經費。為使資源有效運用,設置辦法明確增列如「國防機敏工程」、「封閉未開放空間」等,應申請免辦理公共藝術,將經費繳至基金或專戶統籌運用於文化藝術事務。

 辦法增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可包含後續管理維護經費,並得於公共藝術辦理完成後逐年編列,且如有維護管理預算外或特殊狀況所需費用,可向基金或專戶申請經費。此外,刪除常設型公共藝術5年內不得移置或拆除規定,避免誤解;明訂常設型公共藝術於設置後,除非修復費用過高或有特殊情形,否則不應拆除或移置,強化藝術資產管理維護責任。

 在教育訓練部分,規劃提供不同角色專屬課程,從第一步開始灌輸公共藝術正確知能。中、長期則將透過設立輔導團機制,以專業團隊協助輔導興辦機關,提升整體公共藝術設置品質。

 文化部強調,除10大革新方向及修正子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草案」,有關涉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中包含公共藝術設置經費金額等母法修正,以及其他相關建議,文化部也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並進行研議,期盼臺灣公共藝術政策邁向永續。


麻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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