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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節目真廣告" 消基會:主管機關應立即開罰


新網記者張佳祺台北特稿
2010/7/16 上午 11:56:47 / 新聞媒體

 「第一年長高15公分,第二年長高17公分,後來又長高6公分,短短兩年共長高38公分。」

消基會秘書長黃鈺生接受媒體聯訪說明電視台假節目真廣告氾濫情形。(張佳祺攝影)
 根據華視《花漾嘉年華》「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節目內容,這種誇大不實且宣稱具有療效的食品,遊走於白天各台電視節目中。消基會呼籲,各主管機關單位應立即開罰。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在白天時間一台接著一台的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對觀眾產生煽動性,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罰鍰新台幣3萬至5萬元。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黃鈺生說明,消基會於99年6月29日至7月9日隨機抽錄10則宣稱醫療效能的食品、藥品進行調查;這類節目皆以藝人、素人代言並宣稱其療效,比起一般電視廣告更加吸引人,讓消費者分不清產品的功效虛實。另外,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能宣稱療效,若屬於「藥品」,則是不能以郵購方式來行銷的。因此這些置入性行銷節目,在節目最後留下諮詢連絡電話,進行產品行銷,明顯已經違法。

 黃鈺生激動指出,前兩周已開過記者會,要求包括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各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或實質的開罰行動,但是遲遲未有消息,各單位之間互相推託責任。他認為,各主管機關應該好好整合,對於未依法標示的節目,應有罰則,才能遏歪風,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說明,目前衛星廣播電視法正在行政院審查,依該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未依規定標示廣告者,可對其警告或處以10到200萬以下罰緩;而無線電視則只提到電台節目與廣告應明顯分開的部分而已,應儘速立法通過並加強無線電視的相關罰則。 該會公共政策委員會張家春委員表示,產品的誇大不實,會嚴重影響消費者身心健康,那些指名加速長高的藥品,或許會使小孩的發育提早停滯。根據「藥事法」第65條規定,藥商在刊播藥物廣告之前,若沒有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可依法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消基會呼籲民眾者,不應該有隨便亂吃藥的觀念,購買時遵守兩大原則,宣稱有療效的食品不買,藥品應有核准衛生署字號。除了政府應做好相關「資訊型節目」的管理,消費者也應保護好自己。
頻道:數位傳播 分類:新聞媒體
專題:張佳祺 日期:2010/7/16 上午 11: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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