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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場校產2仟億教團籲監督 教育部:秉持公益原則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2015/1/21 下午 06:10:11 / 文教活動

 少子化的問題日趨嚴重,教育部長吳思華上任拋出未來有60間大學退場的目標,但退場後的財產歸屬與土地利益問題,究竟該如何處置,卻毫無對策。

政治大學勞工所教授劉梅君強調私校創辦者當初捐資興學,已經享有稅賦減免等優惠,既已捐出,加上多年公共補助及學生學雜費,早已是公共財,而非個人所有。(歸鴻亭攝影)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日表示,私立學校作為非營利事業,私校資產來源有高度的社會性與公共性,退場清算後應回歸公共教育用途所用,若以60所教師人數最少的私立大專院校來看,總校產可能高達新台幣2.000億元,呼籲教育部檢視私校捐助章程,防止「將校產轉為私產」。

 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表示,現行《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校方解散清算後,剩餘校產歸屬可依各校捐助章程規定處理,這等於放任董事會將校產自行給誰就給誰。檢視全台107所私立大專院校捐助章程,發現至少16所預定將解散後校產「排除回歸公共教育用途」,預定由董事會決議,贈與特定財團法人學校、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事業財團法人等;另有10所跳脫過去私校法預設的「回捐給地方政府」,另定財產歸屬。

 永達技術學院已宣布停辦,其最新修改的捐助章程明定剩餘財產「由董事會決議之」;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則在捐助章程言明「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資之財團法人學校」,形同把校產當私產。政治大學勞工所教授劉梅君指出,私校創辦者當初捐資興學,已經享有稅賦減免等優惠,既已捐出,加上多年公共補助及學生學雜費,早已是公共財,而非個人所有,私校董事會應是「管理人」,不是「所有者」,將解散後的校產恣意捐贈處置, 而非回歸公共教育使用,恐讓高達千億公共財淪為私校董事會私囊。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私立大專校院解散清算後財產歸屬分5種類型,包括由董事會決議、贈與特定財團法人學校、捐贈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團法人、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校的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團法人以及回捐地方政府,呼籲教育部應積極監督私校董事會修訂的捐助章程,禁止「將校產轉為私產」的財產歸屬類型,並儘速修訂辦法,確保「退場校產回歸公共教育使用」原則,政府也應檢討私校退場政策,朝「高教公共化」之方向修正。

自左至右為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劉梅君與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歸鴻亭攝影)
 教育部次長陳德華下午以心聞稿回應,私校退場只有清算後校產回歸地方政府、和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轉型文教、社福財團法人等可能,這幾種處理方式都基於維持公共性,若私校直接回捐政府,所有教職員就得走路,合併或轉型才能協助安置,董事會雖有決定權,但不能逾越法律規範,且轉型須經教育部審查,不可能落入私人口袋。

 經清查私立大專院校賸餘財產歸屬均符合規定及公益性原則,110所私立學校法人含永達及高鳳學校法人中,其賸餘財產歸屬均符合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順序及範圍,依捐助章程規定捐贈予地方政府者計有83所,佔75.5%,各級政府運用前項私立學校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為限;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1所,該捐助章程並已規定仍應依土地稅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捐贈予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者26所;佔私校之23.6%。故均符合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及公益性目的,絕無恣意捐贈將校產轉為私產之情形。
頻道:親子銀髮 分類:文教活動
專題:歸鴻亭 日期:2015/1/21 下午 06:10:11
關鍵字:私校,吳思華,高教工會,劉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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