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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廣編特輯"名義 是違法"新聞置入"模式


新網記者高珮詠台北特稿
2011/4/1 下午 08:39:38 / 新聞媒體

 媒體「置入性行銷」問題日前因黃哲斌事件引起社會關注,今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修正案,明訂「政府轉投資50%以上事業單位不得置入行銷」,不過民間團體發現,仍有媒體和政府以「廣編特輯」或「專輯」等字樣從事新聞置入或政令宣導。

自左至右分別為王佳真、崔愫欣、管中祥、林朝億與黃哲斌。(陳宛君攝影)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說明,新增《預算法》第第62條之1規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雖然法條已經修正,但事實發現,政府部門如經濟部、原民會與政府持股絕對多數的中油和台電等單位,仍然在政策宣導中,使用「廣編」一詞。

 管中祥舉例,中油在3月下旬,就用「廣編」為國光石化辯護,然而中油的官方網站上,卻宣稱為媒體「報導」。這不但讓民眾無法分辨是廣告還是新聞,更違背《預算法》中的「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規定,這種作法已構成另一種的置入性行銷。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林朝億補充說,提出《預算法》要增加第62-2條修正,「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的標示比例;例如不管是在報紙、或電視的版面上,「明示」都應該要有十分之一的比例,不然會造成讀者或觀眾本身被誤導。

管中祥舉例說明濫用"廣編特輯"名義行違法"新聞置入"之實。(高珮詠攝影)
 前中國時報調查室主任黃哲斌呼籲,不只是政府應該遵守《預算法》的規定,媒體經營者也需要有自律的能力。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說,不管是政府或媒體,都應該落實《預算法》的規定,不要魚目混珠,否則會質疑其本身的公信度。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員王佳真表示,觀察反國光石化的運動,很幸運的被媒體關注,但在去年11月大遊行之後,經濟部買下廣告,混淆民間團體的訴求,這種惡劣的環境之下,公共議題很難有機會用平等的方式去溝通協調。

 基於以上原因,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和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主張,政府及國營事業應遵守《預算法》第62-1條中所規範,應明確標示為廣告,切勿再繼續違法,並在期限內改善,否則將不排除有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其次,《預算法》第62-1條應行修訂,取消政府投資50%的限制,凡具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的機關單辦理政策性宣導,應全面規範,並增列62-2條,明確規範報紙、電視、網路與廣播凡是政策宣導,應明確標定為廣告,不得以「廣編」、「專輯」等名稱混淆視聽,確實執行《預算法》的面向。
頻道:數位傳播 分類:新聞媒體
專題:高珮詠 日期:2011/4/1 下午 08: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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