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敏:童星面臨4大危機 江啟臣:開議後提案修法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2012/2/8 下午 02:13:49 / 社會福利
國民黨籍新科立法委員王育敏與江啟臣今日召開「童星權益誰把關?」記者會,提出台灣童星正面臨4大危機,包括工時過長過晚、工作環境危險、傷害兒少身心以及影響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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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籍新科立法委員王育敏(左)與江啟臣(右)今日提出童星權益問題。(歸鴻亭攝影) |
日前小小彬一場哭戲引發各界對童星權益的關注,雖然導演朱延平認為沒有虐童拍片,不過,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江啟臣仍呼籲各界重視,指出外國對童工工作規範採取分齡制度,值得台灣借鏡參考。
王育敏強調,台灣的童星正面臨工時過長過晚、工作環境危險、傷害兒少身心與影響就學權益4大危機,有些導演在拍戲過程中刺激孩子掉淚,或者是在攝氏10度的低溫要求童星涉溪,甚至童星也可能因為拍片而影響到上課。
她舉美國聯邦公平勞動標準法的規定,童工的工時區分為學期中和放假日,14至15歲的童工,在學期中每天工作不得超過3小時,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18小時,晚上7點到早上7點不得工作;日本勞動基準法則規定15歲以下童工的工作時間,包括學校上課時數,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王育敏還分析指出,美國加州政府對於6歲以下嬰幼兒從事娛樂表演工作,依據孩童身心發展的不同階段,分為出生15天、6個月、2歲、6歲、9歲、16歲、18歲等好幾個階段,訂出嚴格限制,例如6個月大的嬰兒,每天只能在鏡頭前演出20分鐘,最多只能在工作現場待2小時,也不可以讓嬰兒曝露在超過100燭光的燈光下逾30秒,以免對幼小孩童的視力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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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左)與江啟臣(右)兩位新科立委今日開始正式為民發聲。(歸鴻亭攝影) |
江啟臣則表示,勞動基準法中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的兒童和少年,不過經過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身心健康或是國中畢業者,不受限制。雖然有些影片找兒童拍戲基於產業的角度有其必要,但相關兒童和少年工作規定,相較於美、日等國實在過於薄弱,有必要提案修法。
勞委會勞工條件處專門委員陳慧敏表示,雇主如果違反勞基法規定,違法對待、雇用童工,將被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次,除了勞基法,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中也有保障兒少的法條。
陳慧敏說,勞委會將加強宣導,將督責縣市政府及檢查機構,依法督促地方政府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若查證屬實一定會依法裁罰並移送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