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缺乏人性 外籍父母有監護權無居留權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2012/4/2 下午 07:34:50 / 人權社會
4月4日兒童節,本來是小孩與父母一同出遊的時刻,但在台灣卻有一群小孩,因為法令限制無法跟外籍父母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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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外籍父母有監護權但卻無居留權,與國人所生親生子女隨時會失去爸爸或媽媽。(歸鴻亭攝影) |
立委尤美女表示,依照現有法令,外國人要取得居留權,必須於台灣境外駐外館處取得「居留簽證」入台,另外就是持外館核發的有效簽證(包括停留簽證)入台後,移民署依移民法23條,核發居留證。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指出,依照外交部現行作業內規「中華民國居留簽證須知」,目前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則都無法適用相關法令,因為外國人申請依親居留只有兩種類別,其一是「我國國人之配偶」,其二是「我國國人之未成年子女」,所以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無法因依親目的申請居留簽證。
南洋台灣姊妹會北部辦公室主任吳佳臻說明,未成年國人的外籍父母無權依子女申請居留,使得這些外籍父母只能持停留簽證來台,幾個月就要被迫出境一次,連申請居留的權利都沒有,造成這些移民家庭的孩子擔心爸爸或媽媽有一天會不見,父母親則是心不能陪伴孩子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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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留在台灣的外籍配偶看著已經被勒令離境的同樣處境外籍母親離開前錄的談話。(歸鴻亭攝影) |
阿B在台灣工作與台灣女性結婚並育有一子,兩人後來協議離婚,持續負擔小孩生活費,協助前妻償還房貸,當時阿B是應聘身份居留不成問題,後來失業造成沒有繼續居留台灣的條件,必須離開台灣,為延續父子親情,只能持「停留簽證」入台,來來回回,最多只能停留半年即須出境。
另一位賴先生也為越南籍的太太請命,目前兩人同居,因為經濟困難沒錢回越南完成境外結婚面談,太太有撫養與國人所生親生子女之事實或有監護權者,但卻不能申請居留簽證。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長周中興回應,在台灣的外籍配偶除大陸配偶外,還有超過10萬人,有些已歸化或取得外僑居留證,至於其餘居留的問題,一切依法行政。
內政部移民署科長林振智則說,對於修法一事採開放態度,經充分討論後,該修就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