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津貼遭欠 勞委會認為學生不適勞基法拒賠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2012/4/19 上午 11:33:39 / 人權社會
建教生遭積欠生活津貼,卻不具勞工身分,無法申請墊償基金,當資方惡意倒閉或經營不善,導致勞動權益受損時,往往只能忍氣吞聲且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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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何欣純(中)表示建教生遭積欠生活津貼,卻不具勞工身分,無法申請墊償基金。(歸鴻亭攝影) |
立委許智傑、何欣純陪建教生今日召開記者會,質疑為何明明建教合作機構有幫學生提撥墊償基金,事發後勞保局卻不願賠償。
高雄市中山工商建教生,2008年時因金融風暴影響因建教單位出現財務困難倒閉,使得47名建教生長達5個月、總數250萬的「生活津貼」遭積欠,求助勞委會卻遭拒絕。
受害學生表示,當建教生就是希望一邊唸書一邊賺錢,由於資方依法有繳交「薪資墊償基金」為保險,也將建教生歸類為「勞工」一併繳納建教生部分的薪資墊償基金,當公司倒閉後,校方要求勞政單位提撥薪資墊償基金彌補學生損失的生活津貼。不過,沒想到勞委會竟表示,建教生並非雇傭關係下的勞工,薪資墊償基金無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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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許智傑(右)質疑為何明明建教合作機構有幫學生提撥墊償基金,事發後勞保局卻不願賠償。(歸鴻亭攝影) |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科長黃維琛表示,勞基法保障的雇傭關係下的勞工,建教生則是在「從做中學」概念實習的學生,簽訂的是「訓練契約」而非「工作契約」;領取的並非是「工資」而是「生活津貼」,不符合勞基法第28條第4項中規定的薪資墊償基金適用對象。
黃維琛指出,建教生屬於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局管理範圍,如果建教生發生問題,應由教育單位出面協助。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專門委員莊貴玉表示,教育部已提出「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要求建教機構提撥保證金,作為建教生的保險,避免當學生因資方問題未能領取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