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大陸著作權修改草案引發爭議
新網記者簡心怡中國廣東東莞特稿
2012/4/27 下午 07:46:12 / 人權社會
2012年3月31日,中國國家版權局網站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引發了大陸音樂界人士的集體恐慌和抗議。
爭議的焦點,在於它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太多的權力。第48條規定,使用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可經該部門申請備案管道,並按後者規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第60條規定,經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對非會員的相應權利實施管理;第70條則規定,使用者一旦依合同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在權利人就同一權利興訟時,「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並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草案中所提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便是1992年成立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後來的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上海創意產業協會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主任游閩鍵指出,這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儘管在國際上並不罕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中國,其弊端是行政壟斷與不透明,包括運作不透明、財務支出不透明和分配不透明。
大陸目前的政策規定確保了集體管理組織的「獨佔性授權」—同一行業只能有一家存在;且其中的管理人多由行政部門直接委派任命,而非來自行業人士的推舉。
根據大陸媒體的披露,此類集體管理組織所徵收的管理費等收益,遠遠超出了著作權人的收入。根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公佈,其2011年協會許可總收益達人民幣8,889.31萬元。其中表演權收益4,378.89萬元,廣播權收益2,025.61萬元,複製權收益815.66萬元,網路收益1,107.08萬元,海外收益562.07萬元。
與如此龐大數位對比的,則是大陸音樂產業的慘澹。據國際唱片業協會統計,2009年中國實體唱片銷售額與2008年相比,下挫近40%,降至1.3億元人民幣,甚至不及一家遊戲公司的營業收入。
由於缺乏完善的版權法規,盜版和網路下載的猖獗大大打擊了原創音樂的積極性。而這次修改草案第46條的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無疑是對已經風雨飄搖的大陸音樂界的再一次重創。
修正草案公佈後,大陸音樂界人士反映激烈,一致炮轟。「從法律來看,我們喪失了對每個人作品的支配權了,三個月之後,誰願意拿、怎麼用都可以,只要備了案,把錢交了,說不好聽的就是,我錢給你了,你少廢話。我願意把你音樂放公廁裡你也管不著…」,著名歌手劉歡激動地說道,「如果這樣的著作權法得到通過,那對中國的音樂事業是一個滅頂之災。」
目前此項修改草案在大陸仍處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