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米粉含米量不足 林淑芬:應依食品衛生法標示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2013/4/2 上午 11:42:00 / 消費資訊
消基會昨日再度舉辦「市售米粉含米量不足」記者會後,食品藥物管理局重申市售包裝之在來米粉、糯米粉與蓬萊米粉等用來製作各式米食的食品原料,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詳實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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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淑芬要求市售包裝之在來米粉、糯米粉與蓬萊米粉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詳實標示。(歸鴻亭攝影) |
立委林淑芬今日上午在立法院建議,衛生署應將「CNS11172」做為米粉標示的標準,標示為「純米米粉者」,含米量須達100%;標示為「調和米粉」者,含米量則須達50%以上;而含米量未達50%者,僅能標示為「調和粉絲」,這份標準應讓廠商遵守,而非「參考用」。
林淑芬表示,包裝食品品名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她說,包裝食品品名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市售包裝「在來米粉」、「糯米粉」與「蓬萊米粉」,內容物應分別含有在來米、糯米與蓬萊米,且食品之內容物標示應含有米;但目前市售包裝「在來米粉」、「糯米粉」與「蓬萊米粉」,以米及玉米澱粉或其他澱粉等原料製得之產品,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內容物為2種或2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且如食品內容物添加有食品添加物,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亦須詳實列示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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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表示包裝食品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歸鴻亭攝影) |
另外,針對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標示依據同法第17條第2項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規定標示,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含量」等項目,且其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為±20%,如標示值與檢驗值超過法規允許範圍,亦違反規定。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回應,《食品衛生管理法》要求食品業者應誠實標示,如有標示不實的情形會予以處分;至於「不純」的「米粉」是否還適合採用「米粉」作為命名,必須邀集標檢局等相關單位、學者討論,會儘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