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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使用量力而為 消基會:有效期限內盡快使用


新網記者凃韋君台北特稿
2013/12/10 下午 06:07:36 / 消費資訊

 年關將近,許多公司行號年節送禮都會購買大量禮券;往年也常見消費者因一時興起,趁有優惠購買大量禮券。但這些大量購買常因禮券發行人資金周轉不善,造成無預警的歇業或倒閉,使消費者求償無門;或是禮券註明不補發不掛失等字樣,卻沒清楚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歸類為不補發,讓有些微毀損但卻可清楚辨識條碼的禮券,被歸類為不可使用。

消基會董事陳智義表示,基於便利性禮券應使用現金找零。(凃韋君攝影)
 消基會董事陳智義指出,一般市面上常見的禮券,性質多屬《民法》所規定的無記名證券: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但其重要內容即辨識符號仍可辨識者,持有人可以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陳智義認為,為讓民眾更加便利使用禮券,建議禮券發行人,對於禮券的使用可以換成現金找零,現在只有7-ELEVEN超商是使用現金找零,其他禮券則是不找零或是小面額禮券找零。

 消基會董事黃鈺生指出,7-ELEVEN賞花禮券樣品雖無標示截角無效,但有截角虛線,致電後表示,若不小心撕毀截角,只要條碼可辨識,仍可使用或連絡總公司換發新券。黃鈺生說,有消費者不小心撕掉截角,會以為不能用,失去權益,建議7-ELEVEN將虛線除去。至於SOGO及大潤發禮券,將大面額拆成多張小面額,要求每次使用時,主副券都應一起使用才有效,對消費者不便,消基會建議兩業者應刪除這項內規。

主、副禮券使用方式應註明,如此民眾才能了解購買的商品禮券。(凃韋君攝影)
 消基會副秘書長吳榮達提醒,依規定,禮券發行人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業者一般與銀行簽訂的履約保證為1年2個月、1年6個月,呼籲消費者選購時衡酌使用量,儘量在1年內使用完,以免履約保證過期,禮券發行人若因資金周轉不善倒閉,消費者求助無門。

 其實禮券是消費者用現金向業者購買,出示禮券等同於出示現金一樣;消基會表示,對於業者來說,等於是為銷售商品前就先預收款項,更不應該在禮券上面刁難消費者;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禮券時,應先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性,購買禮券後,盡快使用,並於使用完畢前保存購買憑證,以免遇到問題自認倒楣。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該尊重消費者知的權利,主動將應記載事項標明告知,讓消費者合理且正常使用禮券,才能達到消費正義與公平。
頻道:流行時尚 分類:消費資訊
專題:凃韋君 日期:2013/12/10 下午 06:07:36
關鍵字:禮券,消基會,消費者,陳智義,民法,7-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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