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判定 吳宜臻:評估指標將統一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2013/12/11 上午 11:37:33 / 青少兒童
為確保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判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民法第1055條之1修正案,雖然立意良善,但報告沒有固定格式,不利法官客觀公正親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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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嘉怡呼籲相關單位建立社工訪視標準流程,作為全國一致性參考的依據。左為立委吳宜臻。(歸鴻亭攝影) |
立委吳宜臻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今日舉行記者會,表達各縣市政府社工對「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報告指標不一,恐怕無法協助法官客觀裁定,呼籲司法院與衛福部儘早統一指標。
吳宜臻表示,親權要依子女最佳利益判定,但實務操作發現,最佳利益原則反而成為有心人士操作工具,若法官制式適用法條,僅仰賴社工短短2、3小時訪視就裁定親權,可能不足判定父母何方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此修法有助增進子女最佳利益。
她指出,在爭奪孩子親權監護權官司中法官過去僅倚賴社工訪視報告作為子女最佳利益的判定依據,但若孩子父母離婚後住在不同縣市時,就會由不同社工進行訪視,評估指標、格式都不同,上月底《民法》修法新增程序監理人及家事調查官報告,若報告增加卻仍有格式、標準不同現象,「法官到底是要用多數決、還是擲筊、還是用電風扇吹?吹到最遠的就可以當作監護人?」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嘉怡說,不同縣市訪視報告中,內容少的僅2頁,多的卻有10頁;而根據衛福部社家署統計,全台22縣市的社工訪查報告中,只有5個縣市是自己辦,其他17個縣市是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問題、格式和指標的標準完全不同,呼籲相關單位,統一社工訪視的內容格式,並建立標準流程,作為全國一致性參考的依據,讓法官能做出對未成年子女最好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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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要依子女最佳利益判定,但實務操作發現,最佳利益原則反而成為有心人士操作工具。(歸鴻亭攝影) |
律師莊喬汝也表示,父母離婚時,經常以先搶先贏的方式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今年11月民法修法通過後,法官能參考社工、程序監理人和家事調查官等的報告進行判決,現在報告沒有固定格式,建議應該要統一標準。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徐麗瑩回應,實務上確實會出現不同社工人員提供不同的訪視報告,但法官並非只靠社工的訪視報告做出裁定,還有程序監理人會協助子女表達真實意願。
徐麗蓉她表示,司法院正委請各縣市政府提供訪視報告,初步了解各界關注的重點,之後會進一步統整研討,提出完整格式。有統一格式,的確有助於問題的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