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修正草案 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8/12/4 下午 02:16:00 / 人權社會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目前許可制修正為報備制,明確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並應符合比例原則,室外集會、遊行應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修正為應五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備取消集遊法規定。
修正草案將集會遊行法刪除行政刑罰規定,使暴力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者回歸普通刑法,並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取消重要機關週邊300公尺安全距離的統一限制,由內政部偕同各機關另訂彈性規範。
修法並強化集會遊行的自律規範,要求集會、遊行負責人應在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及維持秩序,並應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還包括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兼顧集會遊行者與警察機關之整備,包括路線、場地之勘查、協調溝通等作業事宜等。
行政院則指出,集遊法修正後,實現馬總統「把街道還給人民」的政見,我國將成為對集會遊行管制最寬鬆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