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母乳哺育權 公共場所需設哺集乳室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0/1/21 下午 05:53:00 / 社會福利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後,一定面積以上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鐵公路車站、航空站及百貨公司等公共場所,必須設置哺(集)乳室,而婦女即使沒有在哺乳室中哺乳,任何人也不得妨礙或驅離。
該條例也規定地方政府對轄區內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違反母乳哺育權利、設置哺(集)乳室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抽查的罰則;以及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中明定,一定面積以上未設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草案指出,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若行為人是該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