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契約沒看懂不可亂簽 拋棄審閱權遇糾紛損失大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4/4/3 下午 02:45:54 / 消費資訊
消費者到銀行開戶、辦貸款,或是買車、買屋,面對密密麻麻的定型化契約,常常聽信業者說詞後便輕忽契約內容,更放棄審閱期並簽字,遇到糾紛只能吃悶虧。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今日表示,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約定的審閱期不得低於5天,有業者片面在契約書加註「審閱期1天,超過4天未提出疑義,消費者不得提出未享有審閱權」,有消費者簽了後,發現房屋有瑕疵欲解除買賣契約,法院認定消費者已知悉有此規定,判消費者敗訴。
張智剛說,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應有合理的契約審閱期,一般是30日以內能將契約內容攜回詳讀、瞭解,並可以詢問專業人士的建議,確保消費者不會在未清楚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或意義的情況下,輕易簽下不利於已或顯不合理的契約。
所謂的「30天以內合理期間」,應以多少天才算合理,以目前官方已公布的定型化契約來看,成屋買賣、預售屋買賣、海外旅遊學習等,僅約定不得低於5日。同時,條文中的「應」字本該有「強制規定」及「任意規定」兩種解釋,但到了法院訴訟時,多數法官卻解讀成「任意規定」,讓民眾蒙受嚴重的損失。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消保處應明確立法將審閱期的規定,變更為「強制規定」不得事前拋棄,才能貫徹契約審閱期的立法目的,也能紓解部份法院的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