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頻道釋照改採審查拍賣招標多元許可制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0/3/18 下午 04:08:00 / 新聞媒體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未來廣電事業的釋照將採取評審、拍賣及公開招標等多元化方式,執照的期限一律從6年延長為9年,每2年一次改為每3年評鑑一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將列為日後換照重要參考。
該草案明訂廣播電視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營運,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應於6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台架設許可證,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台執照,並應於取得電台執照後6個月內,申請核發廣播或電視執照。
草案並規定,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於取得執照前營運,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立即停止營運。廣播電視事業擅自增設分台,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NCC委員翁曉玲表示,廣播電視是文化事業,媒體不像標售天價土地,未來可能在商業廣播、電視台執照發放時,採取評審加上有標金上限的公開招標,擔心拍賣制會讓廣電事業財團化,標金不會定得太高,讓有能力、有意願經營者都能參與申請、競標,如果合格者不只一家,再以抽籤決定。
她說,這個新的證照許可,可能用在第二梯次的單頻網電視即無線電視的釋照、行動電視釋照、第11梯次的廣播釋照。
另外,NCC原計畫在此次廣電法修正時,原希避免萬年執照存在而納入退場機制,但最終送政院核定板本,臨時取消退場機制的設計,回歸以往審照、換照制度,電視台與廣播電台的存續,將交由市場機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