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9/1/12 下午 03:18:00 / 人權社會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草案」,明確界定「人口販運」,未來各種違反當事人意願,使他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或摘取器官者將有刑責,並併科罰金。
內政部表示,這項法案針對加害人從重求刑,彰顯犯行的惡性,將可有效預防人口販運案件發生,也提供被害人完善安置保護措施,落實保障人權,有效提升台灣國際形象。
近年國際人口販運問題,逐漸引起世界各國重視,以人口販運方式,使他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或摘取器官者將科刑責,並處罰金,希望遏止勞力剝削、性剝削或摘取器官。
內政部強調,鑑於人口販運乃新興之犯罪型態,犯罪態樣錯綜複雜,此次立法乃就「預防」、「保護」及「查緝與起訴」三大面向研擬訂定相關條文,包括用強迫、脅迫、恐嚇、拘禁、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等違反本人意願方法,招募、買賣國內外人口,或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行為,都將受到處罰。
法案也建立被害人保護網絡及安置措施,所規範的各種行為,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要處罰。
內政部指出,人口販運對象未滿18歲,各項刑責與罰鍰都將加重,以避免出現剝削童工和童妓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