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開花母蟹 首次蟹類保育措施全民一起來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4/8/12 下午 07:18:45 / 生態環保
為使蟳蟹類資源永續利用,每年自8月16日至11月15日止,禁止漁船捕撈開花母蟹,倘誤捕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
漁業署表示,母蟹產卵後會將受精卵黏在腹部附肢邊緣的細毛上,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會孵化,這種現象就叫做「抱卵」,俗稱「開花」。由於螃蟹一年可產卵多次,故全年皆可捕撈到開花母蟹,惟主要繁殖期高峰約為每年8至12月,因此在考量漁民經濟利益及資源永續利用之前提下,規定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捕撈開花母蟹,以確保母蟹能平安生育下一代。
該署說明,今年4月1日起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全年禁止採捕甲殼寬未滿6公分之石蟳(善泳蟳)、甲殼長未滿6公分之旭蟹(蛙形蟹)及甲殼寬未滿8公分之花蟹(鏽斑蟳)、三點仔(紅星梭子蟹)、花市仔(遠海梭子蟹),係為讓未成熟或體型過小之蟳蟹得以成長,避免利用不具經濟價值的小蟳蟹,因而訂定相關蟳蟹可採捕規格。再者,因體型過小之蟳蟹其肉質口感皆略遜一般個體,實施採捕體型之管制措施不僅對漁獲價格影響不大,更可以因確保漁獲品質穩定供應而使價格更趨平穩,使漁民及消費者達成雙贏。
漁業署指出,若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惟考量部分地區使用底刺網作業,起網後纏繞之蟳蟹不易於船上處理,允許將整副刺網放入活水桶或打氣設備中載運進港,並於港邊進行拆解作業,不符規範之蟳蟹,應於漁船進港後12小時內放回海中。違反管制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漁民朋友務必配合,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