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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5/11/24 下午 03:02:05 / 文化藝術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該法落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精神,成為我國第一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專法。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明定,海底場址、船舶、人類遺骸、器物等與人類生存有關的資產均屬水下文化資產,水下主管機關文化部可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通報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的內容和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予以列冊。

 該法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未來進行水域開發前,應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此外,若任何人利用水域進行漁捕、鋪設海底電纜或進行海洋科研調查活動時,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須立即停止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通告主管機關,保障水下文化資產。

 為避免水下文化資產遭受不當的發掘、竊取、毀損或其他破壞行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亦就此等違法行為,分別依其行為程度明定有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最高並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加強保護我國水下文化資產。另立法院並「附帶決議」未來主管機關文化部得指定一水下文化資產專責機構,以專門執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與管理工作,俾使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進一步邁向專業化。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共計7章44條,分別包括第1章總則、第2章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第3章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第4章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第5章發掘出水、第6章罰則及第7章附則等。立法主要基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內涵並無海域之概念,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西元2009年通過生效的《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對國家可以主張管轄權的各種海域內與大陸礁層上,及國家管轄權以外之公海之下的水下文化資產的權利歸屬與內涵均有清楚規定,並確立9項水下考古的重要原則與精神。本法案乃就此公約的相關規範重點,逐一落實於法案條文中,以遵守水下文化資產國際公約之精神,並使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工作,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頻道:捐贈贊助 分類:文化藝術
採訪:歸鴻亭 日期:2015/11/24 下午 03:02:05
關鍵字:水下文化資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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