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吃掉了? 高教工會要求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6/3/1 下午 07:19:16 / 人權社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日上午偕同大專兼任教師代表共同表示,許多女性兼任教師會員向工會反映,由於大專兼任教師至今仍遭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在缺乏工作權的保障下,兼任教師根本不敢生育,否則就是得在生育過程中,歷經種種困難,還得擔心下一個學期領不到聘書而丟了工作。
高教工會自去年陸續舉辦數場大學兼任教師分區座談,全台各地的兼任老師紛紛現身講述他們親身遭遇,其中不少女性兼任老師反應她們從懷孕到生產、育兒的過程,歷經種種艱難,懷孕時非但沒有產檢假,還必須長時間且夜間授課;生小孩沒有產假,男性兼任教師當然也沒有陪產假;不管是母親還是父親,皆無法為了育嬰而留職停薪,即使繳了勞保費,也無法請領6個月的育嬰津貼;更遑論家庭照顧假等目前公私營機構企業慣例之假別,當然也不存在。高教工會質疑勞動部與教育部要放任全台大專院院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還要為了幫學校節省人事成本,繼續將兼任教師排除在《勞基法》保障之外。
該工會指出,雖然兼任教師作為受雇者,依法受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至第25條對於勞工在生育期間的各種相關保障,包括「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但對於大專兼任教師來說,在缺乏《勞基法》有關工作權的相對應保障之下,所有這些《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保障,都只是「看得到,卻用不到」的虛假保障條款。
目前實務上,大專兼任教師倘若要請各種假,校方都要求老師必須事先自行找好代課教師,才能准假,然而光是因為生病要請人代課1周都可能遭遇困難了,更遑論要找到願意代課8周的教師。實際上,既然法令要求雇主應該在勞工分娩前後停止其工作,並給予有薪產假8周,就代表雇主有主動讓勞工休假的強制義務,若有職務代理需求,也應由雇主安排。無論是否尋得職代,校方若拒絕兼任教師請假,主管機關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的規定,應對校方處以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該校校長姓名,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除了兼任教師需自行找好代課老師之外,甚至許多學校的校內請假規則中都還明訂,兼任教師倘若請假,竟須自行承擔代課教師之鐘點費,包括像國立台北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嘉義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銘傳大學、文化大學等不分公、私立大專院校,皆有此規定。根據這些大學的校內辦法,只有專任教師才能獲得「有給薪」的產假,而兼任教師若要請求產假,就得面臨被迫放「無薪假」。
高教工會表示,既然《性別工作平等法》強制規定校方應給予女性兼任教師八周的有薪產假,校方卻能無視於法律的存在,而就是尋得職代,兼任教師為何也往往不敢向校方主動要求產假,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兼任教師並未有實質的工作權保障。簡單來說,因為不適用勞基法,導致大專兼任教師「續不續聘」的生殺大權完全操之在校方手中,校方不須具備任何正當事由,便能合法不續聘兼任教師。
高教工會要求勞動部與教育部不應再以任何模糊不清的藉口,拖延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時程,只要大專兼任教師一日不受勞基法中工作權的保障,所有兼任教師就得持續面臨現在這種「懷孕期間沒有產檢假,長時間且夜間授課」、「生小孩沒產假」、「伴侶沒有陪產假」、「空繳保費,無法請留職停薪育嬰假、請領育嬰津貼」等惡劣的勞動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