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郵件氾濫 未來民眾可提民事訴訟 每封求償2000元
新網記者黃馨瑩台北報導
2009/2/28 上午 01:07:00 / 虛擬網路
台灣每年垃圾郵件有1000億封,每人每天平均收到29封,名列全球第二,其中被攔截下來的有870億封。
為了有效遏止垃圾郵件氾濫,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對於濫發電子郵件將有規範,收到濫發商業電郵的收信人,將可向違法的發信人請求每封違法電郵新台幣五百至二千元的民事賠償,若能證明所受損害高於此數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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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每天都會收到一大堆垃圾郵件。(歸鴻亭攝影) |
依這項草案規定,未來的信件都得註明是商業信件或廣告信件,並且內容要有回覆選項,如果收信人沒回覆就表示拒絕,未來不可再對對方發送信件,不然收信人可根據信件的IP對發信人提出告訴。
若同一原因事實致多數收信人受害,其中合計最高損害賠償總以2千萬元為限,若發信人所獲所得利益逾2千萬元,以該所得利益為限。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明知或可得而知發信人有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未來採取「默示拒絕」機制,賦予發信人可進行一次合法商業電子郵件行銷行為,若收信人未「明示」願意繼續接收,未回傳就視為拒絕繼續接收,收信人要拒絕後續來信,不需對發信人有任何回應。
為便利收信人向濫發人提出團體訴訟,明定團訟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者定有罰責。
草案也配套設計團體訴訟制度,及加強主管機關對團訟機構的審核監督。所謂團體訴訟,是由財團法人經受有損害的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後,得提起團體訴訟,同一案件投訴者累積滿二十人,即可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查,通過後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若無法達二十人門檻,由當事人自行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行政院表示,濫發垃圾郵件以源頭管制最為有效,因此得命服務提供者採行必要措施防止,如果服務提供者未依要求採行必要措施,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