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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提不作為訴訟 告6銀行房貸擔保不合法規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1/1/11 下午 09:00:00 / 消費資訊

 近年來,金融類的消費爭議案件,隨著金融服務與商品的多樣化,爭議的類型愈來愈五花八門,其中金融服務的契約書內容冗長艱深,定型化契約中約定不利於消費者或顯然不合法規,消費者無從判別。

 為此消基會針對銀行業,今日提起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以來的第一起「不作為訴訟」,並到台北地方法院召開「房貸擔保範圍太超過,主管機關還在狀況外?消基會對銀行業提起不作為訴訟」記者會。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處理申訴案件時發現,屢有消費者申訴於購買房屋時,約定消費者的擔保範圍為「概括所有債務型」,消費者除要償還本金、利息、違約金外,還要還票據、墊款、信用卡債務,更有因前手屋主向銀行借款時簽定的授信契約,銀行逕自約定其擔保範圍除《民法》第861條第1項前段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外,尚包括現在及將來之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等債務,造成消費者向原借款銀行查詢得知尚有房屋借款代為清償後,卻因前手屋主尚有其他保證債務、信用卡債務未清償,致使無法交付消費者清償證明、不能塗銷原抵押權設定,造成諸多糾紛。

 消基會根據民法第861條普通抵押權範圍,發現包括國泰世華銀行、京城銀行、渣打銀行、華泰銀行、大台北銀行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6家銀行不符合規定,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針對消基會關於房貸授信契約之相關訴求,大台北銀行已立即提出善意回應,對原授信往來約定書對債務人之債務內容,約定包括「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較易誤會之文字將主動調整,溯及既往刪除該部分文字,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另外,消費者辦理房貸授信,「擔保借款抵押權設定種類約定書」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概由消費者自行勾選。

 消基會則提醒消費者,銀行業者利用自身專業,及契約內容的艱深難懂、陷消費者於不利的境地,呼籲消費者若有任何需要與銀行往來的金融業務,應避免全數集中於同一家銀行,如此將可避開銀行業者於設定擔保範圍時,將您的現在及未來的任何債務一網打盡,較易維護自身的權益。
頻道:流行時尚 分類:消費資訊
採訪:歸鴻亭 日期:2011/1/11 下午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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