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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洲美街暫定古蹟部分遭誤拆
文資局:毀損暫定古蹟違"文資法"涉刑責依法處理


新網記者麻念台台北報導
2018/10/16 下午 08:53:50 / 民俗古蹟

 臺北市今日發生暫定古蹟「洲美街51巷16號」遭拆除事件,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進行前置洲美街既有房舍拆除,施工廠商拆除機械作業人員誤拆該暫定古蹟汾陽居,造成右廂房磚瓦桁架倒塌,經居民發現後制止,並經水利處緊急會同土地開發總隊至現場勘查後已勒令施工廠商立即停止現場施工,並派員加強警示及設立警語標示,防止暫定古厝再度造成損壞。

臺北市今日發生暫定古蹟「洲美街51巷16號」遭拆除事件。(郭琬琤提供)
 當地文資團體成員、居民郭琬琤指出,之前為了避免工人拆到古蹟,居民自發拉警戒線,並且巡邏維護,但怪手今天直接往下挖,最珍貴的琉璃屋簷直接毀損。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修法後,對毀損暫定古蹟者已增訂罰則,毀損暫定古蹟之違法行為,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追究刑責。文資局將請臺北市政府依法處理,另也將發函各地方政府,提醒暫定古蹟之處理原則,避免類似憾事再發生。

 107年10月16日臺北市暫定古蹟「洲美街51巷16號」遭拆除,文資局立即洽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瞭解個案狀況,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已訂明日上午邀集專家學者前往現場勘查,將確認損壞狀況及後續處理作為。文資局也將持續關注臺北市政府處理此案過程,並督促依法辦理。

 另為避免類似本案事件重演,文資局將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已列為暫定古蹟之標的,應明確於現場公告、界定範圍,且請轄內警察單位協助巡查,並知會府內建管及消防單位控管。

 文化部指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拆除暫定古蹟已違反文資法103條,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刑事罪,已非行政罰可解決,須調查並移送法辦,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相關拆除暫定古蹟動作,已涉違反文資法第20條規定,可依第103條處以刑責,並得併科罰金。文化部呼籲,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及民眾必須特別注意,避免觸法。
頻道:捐贈贊助 分類:民俗古蹟
採訪:麻念台 日期:2018/10/16 下午 08:53:50
關鍵字:洲美街,古蹟,古蹟,文資法,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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