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公立學校教師兼職管理機制 提升產學合作量能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20/2/13 下午 09:30:17 / 文教活動
教育部在2月13日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此次修正經參考各界意見,包括監察院及相關主管機關看法,從「實務可行」、「制度明確」及「合理課責」等原則,就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國內外兼職範圍、促進產學合作進行適當調整,同時要求學校應於3個月內檢視修正校內兼職規範。
教育部表示,過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有提名選任等前置程序職務(如獨立董事),在「提名選任前」常因不諳規定,當選後才向學校提出兼職申請,導致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或教師面對違反規定,甚至職權行使效力的問題。教育部在108年7月22日經徵詢金管會意見,先以函釋要求教師兼任提名選任職務時,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以參與提名選任,此規範在本次修正納入條文,金管會亦於109年1月15日令釋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時,應檢附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文件,以完備教師兼任類此職務之管理機制。而在「提名選任後」為完善後續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簽訂,條文中也明定學校及兼職機構有3個月的彈性期間進行相關作業。
教育部指出,教師至營利事業兼職是一種特殊容許的兼職樣態,教師兼職仍需符合與教學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並經校內程序核准後,始得為之。而在合理考量公教人員兼職規範衡平及必要之差異下,為利國內學術發展、鼓勵教師將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與國際學術交流應用,以提升我國國際影響力及能見度,此次修正也適度鬆綁教師得至「國內、外、香港或澳門地區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兼任編輯及顧問類職務、「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營利事業機構」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及「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兼任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職務之兼職,學校得免與該機構(組織)建立產學合作關係及收取回饋金。
教育部補充,在教師兼職規範及程序明確化,學校就相關實質審核之機制予以檢視調整後,對於仍未依規定提出兼職申請的教師,也須適度課責,故於修正本原則中明定,教師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學校應予以追繳;但為使學校有合理期間宣導及修正校內兼職規範與聘約,對此給予3個月後實施之過渡期間。另外,本次修正考量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董事或監察人職務,雖有協助公司治理之政策目的,但基於相關法規對擔任此類職務已有要求公開之規範,亦一併課予學校揭露資訊之責任。就此類強化管理措施,教育部後續也將透過相關業務考核機制,加強督促學校進行宣導或定期檢討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