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 國科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子法草案預告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22/12/30 下午 07:39:30 / 電子政府
為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今(111)年6月8日由總統公布修正《國家安全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重點在於針對為外國或敵對勢力不法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情事加重罰則,可遏阻經濟間諜竊取我國高科技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提升高科技產業的營業秘密保護,以確保我國產業競爭力;有關海外投資、赴外設廠、貨品出口或技術合作,則依現行相關法規及機制進行多元面向管理。
一、《國安法》針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加重罰則,國科會將規劃設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邀集產官學研專家共同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
為明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範圍,《國安法》授權國科會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子法。草案規劃設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邀集產官學研專家共同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完成後將由行政院公告生效。
《國安法》定義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受政府資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赴陸需申請許可,並授權由國科會訂定「受政府資助一定基準認定辦法」子法,子法草案規劃所謂一定基準為,受政府資助經費超過50%的關鍵技術計畫人員為限
為明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一定基準及應遵循事項,授權由國科會訂定子法「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草案規劃的一定基準,為政府資助經費超過50%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政府各資助機關審議計畫的重要人員,列冊提供內政部移民署受理赴陸許可。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規範縣市長、政務官、國安人員等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應申請許可,本次修正新增「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且「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關鍵技術人員,赴大陸地區應申請許可,以保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三、國科會為凝聚兩子法草案共識,國科會主任委員多次拜會產官學研意見領袖,未來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將持續廣納各界意見且滾動檢討評估,加強保護我國重要技術並使我國成為國際可信賴的夥伴
吳政忠表示,兩項子法歷經審慎研議,期間邀集各部會辦理協商會議,並親自拜會公協會及業界意見領袖與大專院校校長等,且召開多次溝通會議,以期完善子法草案內容,凝聚各界共識。吳政忠主任委員強調,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上,國科會將持續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之立場及兼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就法規施行情形滾動檢討評估,在保護我國重要關鍵技術的同時,使我國成為國際可信賴的夥伴。
預告期間自即日起至3月1日止,草案內容可至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