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娼不罰嫖"成過去式 "娼嫖皆罰"或"娼嫖皆不罰"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1/11/5 下午 02:30:06 / 人權社會
大法官會議在兩年前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條款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於下周日失效。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過去原本罰娼不罰嫖,新法修改後授權地方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專區外性交易娼嫖都罰,最高開罰3萬元,從下周一開始實施,有三個月的宣導期,依目前全國根本沒有性專區來看,等於從後天起,全國娼嫖全面開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明文規定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制訂自治條例,規劃可從事性交易專區,在專區內從事性交易及媒合性交易皆不處罰。
新法也規定,專區外若有媒合性交易(皮條客)情況,一般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1萬至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則可加重拘留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