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院放寬公務員撫卹條件 自殺與過勞死都算數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9/5/21 下午 03:42:00 / 社會福利
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把自殺死亡的公務人員有條件納入撫卹對象,因職務繁重、積勞過度而死亡的「過勞死」公務人員,也納入因公撫卹範圍。
該院院會上午通過「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放寬認定公務員因「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撫卹範圍,包括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以及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自殺死亡都納入因公撫卹範圍。
根據現行規定,當公務人員病故或意外死亡,或者因公死亡時,給與遺族撫卹金。草案新增當公務人員自殺死亡,除因故意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殺人罪者外,比照病故辦理撫卹。銓敘部次長吳聰成表示,公務人員輕生自殺,可能因工作壓力、感情糾結等,不論理由都是心理的病態,所以決定比照病故死亡加以撫卹。
這次修正草案也加強照護年資短淺公務人員遺族的生活,任職未滿10年的公務人員如在職死亡,增加撫卹金的基本給與,並調高撫卹給付的基數,藉此照護其遺族生活。
另外,放寬撫卹金請領方式,將改領一次撫卹金的任職年資,由20年下修為15年,合於兼領一次及年撫卹金者,可依意願選擇改領一次撫卹。銓敘部表示,改領一次撫卹金的金額總數少,但一次可領取較多金額,讓遺族可以視家中是否有特殊需要而做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