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哺乳野生動物活體產製品輸出入買賣陳列須申請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3/1/24 下午 06:31:05 / 生態環保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明日起須申請同意後才可輸出入、買賣、陳列展示。
我國對於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之管理有新規定,新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已於本月23日公布,將於1月25日生效施行。爾後所有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等,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為之。另就其輸出、輸入限制,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且須提出證明文件。
林務局為使法令公布實施後,民眾申請該類產品合法利用之間隙時間儘量縮短,並訪談相關業者了解產業狀況後,擬訂「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已刊登於
林務局網頁公告專區
供查詢,後續若有最新資訊,將隨時上網公告。若有其他諮詢事項,請向保育組洽詢(02-2351511轉651、657)。林務局籲請業者注意野生動物保育法新規定,立即檢視持有貨品是否有申請利用之需求,儘速向林務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