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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哺乳野生動物活體產製品輸出入買賣陳列須申請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3/1/24 下午 06:31:05 / 生態環保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明日起須申請同意後才可輸出入、買賣、陳列展示。

 我國對於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之管理有新規定,新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已於本月23日公布,將於1月25日生效施行。爾後所有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等,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為之。另就其輸出、輸入限制,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且須提出證明文件。

 林務局為使法令公布實施後,民眾申請該類產品合法利用之間隙時間儘量縮短,並訪談相關業者了解產業狀況後,擬訂「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已刊登於林務局網頁公告專區

供查詢,後續若有最新資訊,將隨時上網公告。若有其他諮詢事項,請向保育組洽詢(02-2351511轉651、657)。林務局籲請業者注意野生動物保育法新規定,立即檢視持有貨品是否有申請利用之需求,儘速向林務局申辦。
頻道:捐贈贊助 分類:生態環保
採訪:歸鴻亭 日期:2013/1/24 下午 06:31:05
關鍵字:海洋,哺乳,野生動物,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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