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世代發生性行為年齡下降! 兒少嚐禁果是否有罪?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3/5/28 下午 08:04:13 / 青少兒童
未滿16歲的兒少發生性行為情形逐漸普遍,這些未成年人合意性行為是否有罪,立委王育敏在舉行「兒少嚐禁果,爭議如何解?」公聽會,討論兒少發生性行為議題。
王育敏表示,隨著性觀念開放,年輕世代發生性行為的年齡逐漸下降,根據民國100年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學生健康行為調查顯示,15%的高中職學生曾經發生性行為,但依現行刑法規定,對於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若未滿18歲,為告訴乃論。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志潔表示,妨害性自主就是非合意的性行為,是對人的自主價值的破壞;對於未滿該年齡的青少年或幼童,不論「合意」與否,皆推定「非合意」,才能保護到對於「性」尚懞懂無知的青少年或幼童。
林志潔認為,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101年性侵害通報統計,被害人未滿16歲的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高達761件,平均1天就有2起。他說,應在刑法增訂條文,如果兩人都是16歲以下未成年人,雙方合意且年齡差距小於3歲,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但須是告訴乃論。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性別平等教育及學生輔導科長柯今尉回應,《性別平等法》規定要通報是基於加害人是否有違反意願的部份進行通報,讓相關機關能介入處理與調查。而刑法227條的重點在於教育與輔導,而不是通報和懲罰,他認為不進行通報,是未來修法方向,而一定年齡層除罪化,教育部認為可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