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告"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監督要點"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3/6/10 下午 01:14:39 / 電子政府
文化部成立以來,針對原文建會及新聞局所監管之文化藝術及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業務進行通盤檢討整併,經過近1年的研商,頒佈「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以為業務推動及各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遵循。
該部表示,這次新頒要點除維持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最低設立基金為新臺幣3千萬以外,其重點在於納入政府捐助之文化財團法人行政監督相關規範,對政府捐助達50%之文化法人,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董監事官派比例應為2分之1以上,且其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1。不過公共電視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由於分別受「公共電視法」及國藝會設置條例規範,不受上述要點限制。
另外,在該要點第15點明訂財產管理使用項目、投資標的及額度,包括存放金融機構、購置自用不動產、安全型及風險險投資項目及額度,目的即希望文化財團法人需有安全性的理財措施,以期增加財務收入,及穩定其文化公益的運作水準與規模。
文化部表示,希望在新的要點公告施行後,所轄的196個民間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能切實遵守,使基金會的會務能正常運作外,並能共同提升社會文化公益的服務品質,及促進臺灣文化長遠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