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批Ubike條款有8大不利民眾條款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4/1/10 下午 03:30:03 / 交通運輸
城市公共單車提供民眾30分或1小時間免費騎乘,然後以單位時間計費,但卻有項契約中沒有公布的隱藏功能沒有明載在契約條款中,讓使用民眾等得位等得壓力很大。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推行Ubike,民眾在登入成為會員時,所同意的條款中卻有8大不利,條款權益偏頗,有損Ubike用戶權益,更凸顯出主管機關市政府與協力廠商的法律素質不佳。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陳智義表示,由市政府及協力廠商訂定的契約條款,寫得密密麻麻,連律師也看得全身發汗,非法律專家的民眾根本不可能完全搞清楚內容,由市政府或是協力廠商訂定的3市公共腳踏條款,都出現有違《消保法》規定,有損消費者權益;民法、行政法都受定型化契約所約束,以公平、平等原則保障用戶權益,但這項契約卻出現業者有權單方面更改條款限制,並一再卸責,對消費者而言是不友善條款,讓城市騎士上不去、下不來。
陳智義說,公共腳踏車條款漏洞百出,以台北市條款免責聲明條文一再排除服務對消費者的責任為例,以「您使用本服務時,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或是「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等,讓人覺得業者在事前擴大自己的免責範圍。
他指出,8大不利條款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騎舊車失竊,卻要賠償新車的錢」,在賠償金額的部分,台北市要賠償9,000元,新北市10,000元,只有高雄依照新舊程度賠償。
台北市還規定,腳踏車騎出2分鐘內發生故障,不計算租金,消基會質疑難道3分鐘就要計算?建議修改規定,不應將瑕疵責任轉嫁消費者。而台北民眾若要歸還YouBike,發現沒位子可停放,可利用自動服務機點選「車位已滿」並輸入車號,就可再多出免費時間找車位,卻沒幾個借車者瞭解這項規定。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秉持公平、合理的條款,不能以一紙定型化契約綁定消費者,尤其提供契約的是各縣市政府,而非一堆繁複而難以理解的條文,強迫消費者單方面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