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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掩的舞台模糊的權益 消基會籲文化部正視"資訊揭露"與"補償機制"制度缺口


新網記者麻念台台北報導
2025/11/17 下午 03:18:19 / 人權社會

 近年台灣演唱會市場蓬勃發展,韓流、華語、日系及跨國藝文活動頻繁舉辦。然而,隨著高價票券熱賣,消費糾紛也隨之攀升。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年度接獲多起「演唱會座位視線不良」之申訴案件,消費者共同的困惑是「花了數千元購票入場,卻只能看到舞台後方鐵架、攝影機或LED牆背面,這樣合理嗎?」

消基會彙整資料,消費者投訴主辦單位包括理想國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拓元股份有限公司與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供)
 根據消基會彙整資料,消費者投訴主辦單位包括理想國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拓元股份有限公司與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案件顯示,即便主辦單位事前公告「部分區域視線遮蔽」,但實際現場的遮蔽狀況往往超出預期,舞台設計、道具升降、燈光吊架、攝影機軌道等,均可能讓消費者在整場演出中無法清楚觀看表演。

 其中有個案指出,雖然主辦方公告「開演十分鐘內可向工作人員反映並調整座位」,但當日現場滿場,工作人員回覆「無其他座位可調,僅能退票或原位觀賞」。消費者無奈表示,「退票等於錯過難得的演出,不退又看不到舞台全貌,只能吞下委屈。」此情況並非個案,而是制度上長期缺乏明確指引與補救機制所致。

消基會指出,若售票資訊揭露不完整,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供)
 依據文化部公告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業者應於票券銷售資訊中載明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及「其他應告知消費者之事項」。然而,「視線遮蔽」是否屬於「應告知事項」之一,實務上並無明確定義,也無強制揭露方式。

 目前主辦業者多半在購票頁面以小字備註「部分座位視線受限」、「舞台設計以現場為準」,但並未說明遮蔽比例或具體範圍。消費者在購票前,難以掌握「能否看到主螢幕」、「是否被機器遮擋」、「舞台中段是否有盲區」等實際狀況。

 消基會指出,若售票資訊揭露不完整,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第5條關於「…企業經營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之規定。消費者購票時基於信賴,合理期待所購座位能有正常視野;若因資訊不足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應由企業負起賠償之責。

目前主辦業者多半在購票頁面以小字備註「部分座位視線受限」、「舞台設計以現場為準」,但並未說明遮蔽比例或具體範圍。(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供)
 不同主辦、不同結果,標準不一難以服眾,觀察近年案例:

  • 江蕙《無‧有》演唱會:主辦單位於部分場次出現主螢幕被舞台道具遮擋情形,經消費者反映後,業者主動重新安排場次並升等座位補償,展現正面處理態度。
  • 韓團2NE1《WELCOME BACK》台灣場與Trendy Taipei Boom等案例,主辦方則以「舞台設計依表演需求」為由拒絕退費,並表示「各項設置均經藝人方同意」,使消費者無法獲得救濟。
 消基會指出,這顯示出目前缺乏一致的補償標準與認定依據。所謂「視線不良」究竟是舞台遮蔽幾成、主螢幕被擋多久才構成退票事由?現行法無從判定。消保官與調解單位在處理時也因缺乏客觀標準,常需仰賴主辦單位提供照片、影片佐證,導致調解過程曠日廢時。

 消基會認為,演唱會門票雖屬「藝文表演服務」,但其本質仍為有償消費契約。主辦單位與售票平台應提供「透明資訊、合理補救、公平條件」,以符合《消保法》第4條「資訊揭露義務」及第11條「平等互惠」之精神。

  • 資訊揭露:應強化視線遮蔽揭露義務
    文化部應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將「視線遮蔽說明」列為強制揭露項目,並要求業者:
    1. 以彩色座位圖標明遮蔽區域比例(如20%、50%)。
    2. 若舞台設計變動,應於演出前一定時間前公告且給消費者充分時間行使權益,並賦予消費者退票或退款的選擇權。
    3. 以文字、圖像並列方式揭露,禁止模糊敘述。
  • 現場補救:設置「視線確認與補償機制」
    建議文化部與地方政府協調主辦單位,於大型演唱會設置「視線確認櫃檯」,由工作人員及第三方(如公證人)共同判定視線遮蔽情形,並提供以下補救方案:
    1. 若場內尚有空位,協助調整座位。
    2. 若無空位,應提供票價部分退還、升等折價券或次場補償票。
    3. 補償辦法應於售票前公告,避免臨時認定爭議。
 文化政策應與消費保護並行,消基會強調,演唱會不僅是文化產業的一環,更是涉及數萬名民眾的高額消費活動。若主管機關僅以「宣導」方式處理,而未建立具體規範,勢必讓消費爭議不斷重演。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第1項第20款,已授權文化部推動藝文表演市場秩序。消基會呼籲文化部應更進一步,透過跨部會協調(包含消保處、公平會),研擬「大型藝文展演消費爭議評估指引」,並建立「舞台設計異動及視線遮蔽揭露標準」。唯有將「資訊透明」、「消費安全」、「公平補償」納入政策核心,才能讓藝文活動的美好回歸初衷,而非成為消費者的遺憾。

 消基會呼籲,文化部應立即檢討《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增列「視線揭露與補償」條款;售票平台與主辦單位應自律建立「視線保障機制」,並落實資訊揭露與現場補償;消費者在購票時應注意票面公告、舞台設計圖及遮蔽警語,保留購票證明與現場紀錄,以利日後申訴。
頻道:捐贈贊助 分類:人權社會
採訪:麻念台 日期:2025/11/17 下午 03:18:19
關鍵字:消基會,藝文活動,理想國演藝,拓元,寬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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