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美人權特區事件全紀錄與留給朝野的省思
2009/12/10 下午 10:27:29 / 人權社會
各位觀眾您好:
今天是世界人權日,又逢美麗島事件屆滿三十周年,文建會於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舉行系列人權主題特展揭幕儀式,現場卻發生一段意外插曲,打斷典禮的進行。
施明德妻子陳嘉君不請自到,在現場發傳單抗議,動手破壞現場價值八十萬名為《牆外》的裝置藝術,激起眾怒造成現場一片混亂,而與她破壞的作品中象徵和平的白鴿形成強烈對比。
陳嘉君是認為藝術家游文富在當年涉及江南案的汪希苓軟禁區外圍設計的裝置藝術,引起美麗島事件受害家屬不滿,認為官方美化汪希苓的暗殺行為,她直批國民黨政府此舉「無疑是榮耀一個執行恐怖統治政策的情報頭子」。
最後陳嘉君被警方上手銬,激情暫時被呼嘯遠去的警車帶走了,而那段白色恐怖時期的傷痛仍然影響著某些受創者的心靈深處,如何讓容忍與尊重沖淡那段政治踐踏人權的往事,是留下要給台灣所有人民思考的問題。
請看鳳凰網記者劉又嘉、麻念台在現場為您所作的全紀錄報導。
1979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黨外人士以施明德等人組成的60人「人權保護委員會」申請集會,多次嘗試失敗後,決定依原定計畫在高雄舉行遊行,執政當局以將舉行演習為由,宣佈將在次日禁止任何示威活動,實為針對可能舉辦的遊行進行監控。
黨外人士組織群眾進行示威遊行,訴求的是民主與自由,結果造成警民大衝突,當時國民黨政府稱其為高雄暴力事件叛亂案,為台灣自二二八事件後規模最大的一場官民衝突,事件發生後,警備總司令汪敬煦下令拘捕高雄事件相關人士,政府軍警懲治人員展開全島同步大逮捕黨外人士。
1980年2月20日,警總軍法處以叛亂罪起訴黃信介、施明德、張俊宏、姚嘉文、林義雄、陳菊、呂秀蓮、林弘宣等人,在張德銘、陳繼盛等人的協助下,被告聘請辯護律師,最後組成一個15人的律師團,每名被告有兩名律師協助辯護。
他們都是在這裡接受審判,最後判決結果,8人全部有罪,施明德被判無期徒刑,黃信介14年有期徒刑,其餘6人12年有期徒刑,史稱「美麗島大審」。
美麗島事件今天屆滿三十週年,那個含淚播種年代的一天是台灣社會從封閉走向開放的一次歷史事件,此事使得台灣社會在政治上、社會上、文化上都產生劇烈的影響。
解除黨禁、解嚴、言論自由、開放媒體以及國會全面改選、開放總統直選,民主、人權、自由和主權的價值成為台灣人民前仆後繼努力的目標,推動台灣社會從威權獨裁的白色恐怖時代,邁向民主化時代。
而這些民主果實的背後,是這些人用自由換來的。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採認世界人權宣言,請求會員國公佈該宣言,並「在無政治的考量下,在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裡,傳播、張貼、研讀及解說其內容。」鑑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及和平的基礎。
鑑於對人權的忽視及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抗,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這項宣言揭櫫人人有資格享受該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的情況下。
台灣在這項世界人權宣言公佈的三十年後,仍然違反這普世的人權要求,在那時的政治氛圍下,只能說是一個「假民主真獨裁」的時代,而今天這裡的事件的,該說是三十年前種下的導火線。
三十年前台灣爆發震驚海內外的「美麗島事件」,黨政出動鎮暴部隊、鎮暴車和催淚瓦斯全面圍剿黨外人士,暴發了自中壢事件以來黨外民主鬥士和蔣家政權間最大的衝突,為七○年代寫下了悲愴的句點,也為八○年代開啟了激動的序幕。
它不但是台灣民主運動史的一個重要分水嶺,也是台灣知識分子思想蛻變的沈痛洗禮。它使關心這塊土地的知識分子,不論身處島上或異邦,都必須重新調整焦距,開始為台灣人爭取人權的價值。
三十年後的今天,真正的民主已經被新的執政者接受,「美麗島事件」這段不愉快的歷史記憶,正隨著台灣政治社會的變遷而加速流失。與今日台灣政治開放的情況相比,甚至有人認為挑起這段悲情記憶就會刺傷族群間的和諧。然而,基於對這段台灣共同經驗的尊重,更企盼的是能誠懇面對歷史,透過對歷史真相的探討,令人對此一政治事件有更多的理解與同情,更能使台灣人民攜手走出悲情,迎向真正屬於我們的新台灣人世紀。
在此刻,現場語言及肢體衝突繼續著,在被破壞的裝置藝術上,許多象徵和平的白鴿看著作品被搗毀,是不是一種諷刺?
藝術表達的形式應該是多元而被尊重的,不管執政者或是曾經被政治迫害者,是不是有權利侵害藝術創作者的「創作權」?現在在「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表達抗議是民主社會可以接受的行為,但是,搗毀另一位藝術創作者作品的行為是否過當,不只是法律來審理,社會大眾應該也會有所公評。
兩方繼續在現場的對峙,雖然是三十年前踐踏人權的執政者犯的錯誤所造成,三十年後,我們已經知道那些將永遠被史籍紀錄的罪行是不可再犯的,縱使是當年曾被迫害的政治良心犯的家屬,是不是有權利利用侵犯別人來凸顯自己的訴求?此刻在這片牆外,一片裝置藝術裡,該不該還給藝術家一個純淨而不被踐踏的創作空間?
激情暫時被呼嘯遠去的警車帶走了,「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與《牆外》在搖晃的鏡頭中似乎訴說著那段白色恐怖時期的傷痛仍然影響著某些受創者的心靈深處,現在,我們只能靠著時間來當成最好的療傷劑,讓容忍與尊重沖淡那段政治踐踏人權的往事,也應該給所有將來的執政者明瞭,歷史會還原真相,維持最終的正義,雖然,遲來的正義通常不被視為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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