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籲公平會稽查電視購物部落客薦證式廣告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2010/6/30 下午 04:44:09 / 人權社會
名人見證行銷常見於購物頻道,其實目前知名部落客也被薦證行銷攻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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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對電視購物及部落客薦證狀況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做說明。(陳智晟攝影) |
消基會今天表示,抽錄15則電視購物廣告發現,有高達13件請名人薦證,另外,網路行銷近年運用越來越普遍的「部落客」作家的推薦文,首度成為消基會檢視的對象,該會檢視10位知名部落客的部落格,都曾為單一商品或店家作推薦,其中8位部落客,告知為廠商撰寫試用文或約稿文,因此呼籲公平會應速稽查是否不實推薦,並質疑該會對名人見證開罰案例寥寥可數,而部落客多受業者委託推薦,應視同薦證式廣告,公平會也應依法規範,若有涉及廣告不實、誇大不法應予開罰。
15件電視購物廣告中13件使用「薦證」作為宣傳手法分別有7件有使用明星薦證、9件使用素人薦證、3件廣告找來疑似醫護人員或醫護人員之家屬現身說法、有3件廣告主持人提及名人推薦,但看不出是否真為此名人代言。
被消基會檢視的10位知名部落客部落格,包含「女王」、「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艾瑪。隨處走走」、「魔鬼甄與天使嘉」、「西喜」、「Camay•樂活誌」、「奶茶大小事」、「天使的咖啡屋」、「Wisely的拍拍照. 寫寫字」及「輔大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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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消基會副董蘇錦霞、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以及消基會董事吳光明緘公平會相關法令能夠強制執行。(陳智晟攝影) |
該會強調,立法院6月10日已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法,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業者違法可罰5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款,限期不改正者,並可處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連續罰,而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表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在去年修正「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 ,其中規定,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就必需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若未依法揭露,最高可罰1.1萬美金。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委施惠芬則表示,只要是媒體廣告,不管是電視、廣播、報章雜誌、網站到部落格,都是公平會注意的對象,公平會一直有定期注意部落格是否涉有廣告不實。
不過,施惠芬指出,由於公平交易法管轄的是廣告不實的廠商,對於個人部分,要確定薦證者的確對產品廣告不實知情的狀況下,仍然在廣告中推薦產品,才能開罰,由於現在規範廣告不實的主管機關各有不同,食品、藥品、化妝品屬於衛生署管轄,金融商品屬於金管會管轄,農產品屬於農委會管轄,因此公平會只能就公平交易法管轄範圍來對廣告不實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