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老師遭新民國小解聘 控違反勞基法要求精神賠償
新網記者黃小玲台北特稿
2015/4/28 下午 07:02:07 / 人權社會
面臨少子化和學校過多的問題,教育方面應要積極處理,外籍英文教師Ross kenneger擁有專業訓練並有10年以上教學經驗,但教學方法無法讓學校接受,受到無故解聘之冤,控訴校方違反《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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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左至右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科長郭玲如、Ross Kenneger之妻張嘉芬、外籍英文教師Ross kenneger、立法委員倪安、台灣北社法政組召集人陳達成律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陳昌邦。(黃小玲攝影) |
Ross老師回想,他在103年8月16日與台北市私立新民國小學暨幼兒園簽訂為期1年的工作合約,應該被聘僱至今年7月15日為止。就在今年1月27日校方未經告知、溝通、協調就將他無故解聘,既然校方不滿意他的工作表現,為何不在第3次書面通知時就要求解雇,為何到學期末才無預警解雇,這對他來說是一大污辱,讓他非常震驚和不解。
他說,他所教的班級裡存在需要特殊教育的學生,多次向校方求助但不被理會,因此他將教室裡的情形拍攝下來後,就遭到校方解僱。依師生比例來看,一位中籍教師搭配一位外籍教師,班級中若有35位學生並不容易進行教學。此外,學生英文能力包含3分之1沒有程度、3分之1中級程度、3分之1高級程度,程度差異極大卻在相同班級上課是非常不合理的,家長花同等學費,校方卻將英文程度參差不齊的學生全放在同樣的英文課程中,校方以美國一年級的課程內容做為招生手段,卻忽略台灣學生應以學習第二外語的方式來學習英語,而非和國外同步學習相同課程,他多次向校方反映教學問題未果,教室內的許多學生完全不懂英文課程內容,一旦對課程感到無聊就不停搗蛋,讓他無法維持教室秩序,學生受教權也因而受到不平等對待,使學生感到挫折也等同是學習上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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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英文教師Ross kenneger夫妻認為受到無故解聘之冤,控訴校方違反勞動基準法。(黃小玲攝影) |
Ross指出,其中有5位是需要轉到特殊班級受教育的學生,因為影片可清楚看到學生持續尖叫半小時以上並無法控管情緒,即便有中籍老師在場也束手無策,因為不能打學生以及不能讓學生離開教室,只能以吼罵來教育學生,根本無法控管教室秩序,其他學生權益則被這5位特教學生給犧牲掉了。他因無法做好控管教室秩序被校方以教學不力的理由隨意解聘,才控訴校方已違反勞基法。
台灣北社法政組召集人陳達成律師表示,外國人遇見不公之事就主動揭發,依Ross老師認定是教學環境不當,特教學生不應與一般學生混合在同班級,會對多數人造成不公,直接向校方反映問題要求改善卻遭解聘,因此Ross老師委任律師蕭名言提出民事訴訟,雖有召開勞工爭議協調會,但新民國小表明有給Ross老師3次警告並要求改善,對此Ross老師否認有收到警告。在召開家長會時校方還阻止Ross老師參加,讓所有家長無法得知事件始末,所以他覺得案件中牽扯到加重毀謗的問題。
Ross Kenneger之妻張嘉芬表明,合約是有載明「教學不佳就必須被解聘」,依Ross老師的專業能力來看不可能符合,顯然是無法管教學生才被解聘,但某些學生的行為及情緒擺明是必須接受特殊教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陳昌邦認為,需工作許可證的外籍教師以前是1年一簽,契約期限最長時間為3年,Ross老師不是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的外籍人士,而是跟中華民國國民結婚後在台工作,是免工作許可證的外籍人士,學校與Ross老師雙方簽訂教學工作期限是不受時間限制的。另外,雙方終止勞動契約的勞資糾紛,則必須符合民法、勞基法規定,目前已接獲台北市勞動局通知,所以勞資爭議調解評估已不成立,或許Ross老師委託律師來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後續訴訟上有符合條件,依法需勞動部或教育部提供相關協助。Ross老師來台超過10年是擁有APRC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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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左至右為新民國小教務主任吳遠山、新民國小總務主任許川濠、新民國小委任律師陳立怡和蕭棋云。(黃小玲攝影) |
新民國小總務主任許川濠澄清說,對Ross老師不實指控及精神賠償在此代表校方表達立場,學校是本於學生受教權跟教學品質以及家長對教育提出的建言,不得已才按契約第10條給予Ross老師解聘,有關勞動解聘是依法給半個月資遣費,並給予10日的預告工資,在2月4日已匯入當事人帳戶,完全依法行政。
新民國小委任律師蕭棋云說明,第1、雙方約定「教學品質不符合學生或家長期待,校方提出3次警告後就予以解任並終止契約」。第2、老師跟學校之間簽訂的只是1年的定期契約,在今年7月15日就合約到期,非一般繼續性的雇用契約。第3,契約規定連續3次違規後就予以解雇,家長多次向學校反映後,校方也據實向老師告知,在老師持續沒有改善下才解雇處分,預告終止時也給予預告工資,有依法給資遣費,應給付費用學校也給付完畢。
他認為,終止雇用契約部份,第1、保護學生受教權是家長有讓小孩享受教育的權利。第2、學校掏空案是經營層面問題,學校所有老師和校務行政人員都兢兢業業在自己的岡位上,教育部也派人檢核相關財務狀況並無太大問題,顯示學校教務正常、財務健全。個案問題也不應跟學校掏空案相提並論。第3、我國教育都是常態分班,有英文程度不一的學生是必然現象,老師應該因材施教,而非要求學校提供均一程度的學生,如此觀念豈不跟國家教育理念背道而馳。
新民國小教務主任吳遠山最後表示,該校外籍老師有8位,中籍老師有7位,下午都固定有教學研討會議,從9月15日開學兩周後就請外師組組長跟所有老師,要求提升教學品質達一定水準,尤其一年級有兩個英語班,Ross老師是其中一班雙語班的老師,這次期中考成績很不理想,必須全班重新考試,引發家長不滿後已轉走3位學生,目前剩32位學生。校方有口頭、mail及會議告知Ross老師要改變教學型態和方法,維持教室秩序更是重要,Ross老師卻不願意接受勸告。就在1月23日家長強力反彈下,揚言校方若不解聘Ross老師就要讓小孩全都轉學,校方才答應家長召開座談會。關於班級人數是有通報教育局,基本上是有核備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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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英文教師Ross kenneger擁有專業訓練並有10年以上教學經驗,但教學方法無法讓學校接受,受到無故解聘之冤,控訴校方違反勞動基準法。(黃小玲攝影) |
他說,為避免Ross老師在情緒上無法好好與家長溝通,當日Ross老師並未出席而是由另外的外籍老師代為回應,校方向家長保證學生的秩序和學習品質,校方無奈召開第3次教評會,決議在學期最後日撤換Ross老師,他在1月27日向Ross老師提出解聘協議,但Ross老師並不同意簽屬解聘同意書,很遺憾仍請Ross老師離開學校另謀高就。
陳達成表示,校方說有先告知,但Ross老師說沒有,雙方各說各話,但校方召開家長會卻沒讓Ross老師參加,所有家長也不知道發生何事,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教育出現問題沒個別輔導反而對Ross老師封口還解聘。影片也可證實5名學生精神失控影響其他學生,然而校方認為這種問題是老師要處理而非校方的責任,學校收費高卻沒有用在教育上,這是不對的。
Ross Kenneger之妻張嘉芬指控,10日前提出警告直到最後日Ross老師才知道被解僱,校方把合約修正成前10日才告知,這根本是違法竄改文件,校方也沒付前10日的遣散費。目前Ross老師提訴訟是要求校方依照原本1年聘僱約定,給足1年的教學費用,拿回應有的薪資。
立法委員周倪安呼籲,教育本質是為了學生,達到「childen first, money later」,若是教育是變成「business first, childen later」就不能被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