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釋憲 拒絕收容人受刑人投稿違憲
新網記者麻念台台北特稿
2017/12/1 下午 08:16:12 / 人權社會
定讞死刑犯邱和順6年前在台北看守所內想寄個人回憶錄給朋友,但北所拆信檢查要求修改,否則不准寄出,邱和順拒絕修改,信寄不出去,打行政訴訟又敗訴確定,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日作出釋字第755、756號解釋,認為《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違憲,部分立即失效、部分屆滿2年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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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邱和順律師團與民間司改會在司法院門口聲援邱和順,並肯定大法官釋憲結果。(歸鴻亭攝影) |
針對《監獄行刑法》第66條及施行細則81條及82條部分,大法官認為,關於檢查受刑人書信、刪除書信內容是為了維護監獄紀律必要,作成合憲性解釋,但應獄所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等受刑人出獄時發還,至於監獄長官未區分書信種類一律許可閱讀部分則是違憲。此外,「受刑人撰寫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的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關於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立即失效, 至於無礙監獄紀律部分,則是屆滿2年後失其效力。
死囚邱和順律師團與民間司改會在司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律師尤伯祥表示,台灣的監獄環境惡劣,已經在國際上成為台灣人權紀錄的污點。監獄與看守所內收容人與受刑人的權利遭侵害,行政法院認為受刑人的司法人格被剝奪,所以不可以請求司法救濟;今日大法官755號解釋是非常大突破,未來受刑人在監獄遭受不當對待,有機會突破監所黑幕,言論自由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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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想寄出卻無法如願的個人回憶錄,成為促進監所人權進步的一個事件。(歸鴻亭攝影) |
對於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則指出,「冤案」往往成為台灣司法進步的推手,蘇建和案讓檢警偵訊要全程錄音錄影,徐自強案催生大法官第582號解釋,使被告的反對詰問權在法治上落實,邱和順案促成了監所環境的進步。籠罩刑求陰影與辦案瑕疵的邱和順案,雖然以他30年冤牢的血淚為代價而聲請釋憲,換來監所人權的進步,希望邱和順的冤獄不只是促進監所人權的進步,更能促使刑事訴訟制度全面革新,未來義務律師團還會繼續救援邱和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