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界世紀大災難!
文化部應思考如何健全藝術交易秩序(上)
新網記者麻念台台北特稿
2018/2/12 下午 06:17:10 / 文化藝術
最近幾年藝術界出現一樁醞釀極久,並可能影響藝壇極劇的事件,被部分美術界人士稱為「藝術界世紀大災難」,主管的文化部似乎幾年來完全置身事外,任由事態發展到無法控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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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名文化部出版的《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讓參與藝術家很願意配合,卻可能造成權益被侵犯的狀況。(歸鴻亭翻製) |
近來有不少美術學門的學生反應,民國98年成立的台中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近兩年舉辦《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在未告知學生文件內容下,要求學生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而內容是要學生將著作物交付及著作財產權轉讓或專屬授權與該公司或其負責人,而該公司或其負責人無須支付學生一毛錢;同時要求學生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更進一步要求學生賣出的作品還需支付該公司40%費用等,而該公司更得自由蒐集學生作品列入附件,作為「同意書」、「讓與同意書」之標的。
此一事件其實起因於仍是文建會盛治仁擔任主委時代的建國百年民間提案徵件活動,該公司「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獲得通過,提案總經費為新臺幣346萬8,670元,文建會補助新台幣100萬元,補助項目為電子書製作費、網站建置費、網路系統費、交通費、海報印刷費、影印費、商品DM費、記者會佈置費及光碟壓製費,內容原為邀請100位藝術家製作電子書,但該公司網站則宣稱分為油畫、書法、雕塑、陶藝、水墨等5大領域,每個領域邀請100位藝術家,透過美術館、各縣市文化局、美術協會及藝文團體予以推薦編列成冊,配合紙本及電子書同步發行,分享台灣藝術家的文采。
這項立意極佳的計畫負責執行的該公司在台中文藝界頗有基礎,源自傳統字畫裱褙的藝文世家,1920年在林春英成立錦江堂,其子林建文的用心耕耘下經營得有聲有色,目前第3代林株楠擴大事業版圖,個人致力藝術創作,首創藝術家認證制度,並跟上數位時代創立《全球華人藝術網》,在近年的文化市場上表現不錯。
《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執行後看似一切沒有問題,許多藝術家都認為是支持國家的政策同意參加,該公司核銷請領補助單據列出共有109位藝術家參與、成果報告中所列之藝術家高達250位,文建會支付補助款後予以結案歸檔,卻在該計畫中列入的一位嶺南派水墨畫家黃磊生於100年7月辭世後,其作品代理上古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立民,總監陳虹安隨即接獲該公司存證信函,表明擁有已故黃磊生所有作品專屬授權「同意書」,日後任何黃磊生銷售作品該公司都有權抽佣4成,開始引發文化界議論。
黃磊生事件發生之前,其實文建會早於100年6月1日接獲新竹市文化局反應,某位當地藝術家接獲該公司網站以新竹市文化局名義聯繫、接洽,仲介商談藝術作品買賣,談及利潤抽成,但該藝術家非文化局所推薦名單,該公司仍以文化局名義向其仲介,有違各地方文化局及前文建會協助之立場。文建會則於100年6月13日函知該公司不得以機關名義誤導藝術家等人士進行商業行為,這種僅消極提示,而未進一步查察違反契約補助之作為,並達成遏止之目的,是造成整體失控的潛在因素。
同時,「五月畫會」創立者、現今全球藝術界最有影響力的現代水墨畫家劉國松亦於105年11月控告該公司針對相同著作財產權轉讓或專屬授權等侵權,此事件於焉在藝術界開始傳散,引致曾接受該公司建國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的其他藝術家極度恐慌。
黃磊生與劉國松被該公司提出的「同意書」要求履行條件,內容略謂簽署藝術家同意授權予該公司及其負責人代理銷售藝術家已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之作品,並將作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該公司及其負責人,意即得自行重製、改作、編輯成冊、儲存、販售、授權、經紀代理(含數位化)得以自行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散布及出租(含網際網路與實體展售)之權利,且供不特定人點閱觀覽,亦得自行或轉授權他人將標的作品使用於有形體物上,進行加工、重製及製成商品出租、販售,上述製作權、衍生著作權歸屬俱為該公司及其負責人。
全球華人藝術網主張,該份「同意書」為專屬授權,由該公司網站建置(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等)費用,作為代理銷售簽署藝術家作品之授權金,藝術家均願支付依委託銷售40%金額,作為銷售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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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百年《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歸鴻亭翻製) |
這份幾乎是終身藝術賣身契的「同意書」,據不願透露姓名的數位簽署藝術家表示,藝術家就只會專心於藝術創作,由於建國百年案該公司是打著文建會招牌,藝術家都不疑有它,該公司派職員前往要求簽約,幾乎都毫不思考簽名蓋章,事件發生後畫家互相聯繫了解,發現簽署時要求簽署兩張,第2張在第1張之後,都是該公司職員將第1張折起,讓畫家直接簽第2張,而該公司存證信函提到的權利,都是第2張的內容。但此部分應該是不同藝術家狀況不一定相同。
出面指控的藝術家均表示,此份「同意書」是該公司派一位譚姓女性職員分別前往藝術家家中簽署後,並未留任何一式兩份之書面資料,甚至連影本都未提供,但一旦畫家自行或委託第三人銷售作品後該公司就以存證信函通知相關對造,以簽署過的「同意書」要求履行其商業條件,最無法抵抗的是如過世的黃磊生,簽字是過世的人,但已經被剝奪其一生的著作財產權利,讓其後代繼承後永遠被抽成,比政府遺產稅收還要可怕。
依據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提起之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定判決內容指出,該公司100年6月15日取得黃磊生所有美術著作之專屬授權,對於黃磊生之所有美術著作擁有著作財產權,任何人非經告訴人之同意不得擅自以重製或編輯、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財產著作權。不過,106年1月25日以上古公司簽約在先,未侵犯權利,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該公司控告上古公司等之裁定,且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