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界世紀大災難!
文化部應思考如何健全藝術交易秩序(下)
新網記者麻念台台北特稿
2018/2/12 下午 07:14:06 / 文化藝術
企業要生存當然必須有營運模式與經營策略,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以爭取藝術家作品代理為營業項目本來就是正常營運範疇,若是一般商業機構,當然只要不違法,必傾全力爭取藝術家的認同,簽署代理合約,且其事業體多年來在文化界算是頗有眼光的民間文創事業體,固定出刊的電子雜誌《藝雜誌》,是除官方版《PAR表演藝術》、專業的《藝術家》、《典藏.今藝術》等之外,具備數位前瞻觀念,敢於批判文化現象的網路藝術雜誌,目前與帝圖的《非池中藝術網》、《藝術地圖》等活躍於網路,不能抹殺其在藝術界的能量與貢獻。
|
《藝雜誌》以封面專題報導中華民國美術著作權保護協會成立揭牌新聞,兩單位在同一門牌的1、2樓。(歸鴻亭翻製) |
不過,就算商業營運也有規矩,基本誠信是必要條件,更何況文化事業,更需要擁有道德觀而不能一切只講法律;該公司在面對自建國百年迄今的新銳藝術家簽訂「同意書」授權銷售著作事件,始終採取強勢態度,縱使興訟結果未能盡如其意,仍在其2018年1月15日出刊的《藝雜誌》第260期推出「捍衛美術著作權」專題,討論美術著作為著作人之心血及內心展現,借之形於畫作上,因此美術著作權益應受到高度保障。
該刊亦刊載「中華民國美術著作權保護協會成立揭牌」一文,揭櫫該協會由多位法、政、學界人士發起,已於107年1月7日成立,設址則在該公司樓上,與始終和該公司委任多起著作權訴訟之律師均於同址。
該協會宣稱宗旨是保護台灣藝術工作者為首要任務,且致力推廣著作權相關知識,並延請專業律師,對一般民眾、藝術創作者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揭牌當日包括台中市長林佳龍在內的政商界人士均應邀出席。
不願透露姓名的藝術家指出,該公司在台中政商關係雄厚,負責人網站po出與許多政治人物、警界高官的合影,藝術界的人士並不想得罪,但碰到此次著作權「同意書」事件,攸關自身終生權益,因此必須出來面對,期望政府相關部門可以提供必要協助,釐清事件真相。
這個事件文化部前身文建會是始作俑者,但長達7年多都始終龜縮低調,建國百年已經影響250位俱是台灣藝術界大老級美術家,公部門不出面並不能遮掩事實,當該公司繼續打著文化部旗號,以《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向年輕一輩藝術家欲以相同手法進行「同意書」簽署時,許多民間組織已經看不下去,中華民國畫廊協會秘書長游文玫表示,當中華民國美術著作權保護協會成立時,邀請該會理事長鍾經新參加,由於是涉及美術著作權事宜當然親至台中與會,到場發現是與該公司可能有關,就以要求保護肖像權理由不要公開她的照片,但隨即對方就在網路上大量發表,造成畫廊協會也支持的假象,這樣更容易說服藝術家日後繼續參與他們的活動計畫。
游文玫指出,協會曾與文化部聯繫並未獲得積極回應,只有民間靠自己的力量自救,目前除該協會外,已有台灣視覺藝術協會(視盟)、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台灣文化法學會等團體聯合出面,除發函各藝術家、畫廊業告知注意自身權益,亦計畫至各學校教導「未來的藝術家」著作權法律用詞,避免日後再因不清楚情況無法保護自我權利。
當時文建會第3處負責視覺藝術的主管是從台南調升的許耿修,並延續到改制文化部擔任藝術發展司司長,目前更已經高升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主任,並未離開文化官僚體系,應該非常清楚這件已經鬧得沸沸揚揚藝術界的大事件,而現任文化部長鄭麗君及藝術發展司司長張惠君似乎應該重視,趕緊配合民間團體共同研擬如何和平處理解決這項民間企業與超過3、400位台灣藝術家,其中包括極多菁英美術創作者之間的紛爭,而不是如《宋史‧鄧綰傳》所言「好官我自為之」,沒有捫心好好想過幾百位藝術菁英數年來心中的隱隱痛處。
此一必將震撼台灣藝術界的事件持續發酵,縱使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在部份「同意書」專屬授權訴訟能夠勝訴,但以比例原則角度評估,該公司以全球華人藝術網網站建置包括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等費用,作為藝術家代理代理銷售作品之授權金,若違約應支付每張圖檔每日300元按日計算與其他名目等的費用,以熟知網站設計之人士評估,似乎是天價,更何況許多藝術家反應根本不知道自己作品與資歷都被置於該網站;以劉國松案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認為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相關資料讓與該公司,卻未約定對價,故系爭「同意書」性質上應屬贈與關係,法庭上又爭論為讓與,是否為專屬授權疑義頗多,因此判決劉國松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限,方符合公平原則。
許多簽署《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的年輕藝術家目前人心惶惶,替指標性人物劉國松處理民事訴訟的蕭雄淋律師認為,依照該案宣判的內容觀之,簽署者應立即發出存證信函終止該「同意書」,取得日後涉訟時之有利地位。
|
水墨畫界大老劉國松為自身著作權益訴訟,指標意義十分重要。(《新網》檔案資料/歸鴻亭攝影) |
故於情於理考量,全球華人藝術網若堅持採取法律行動,面對發函終止「同意書」之藝術家,應已無法取得日後之商業利益,事件持續發酵延燒更令台灣藝術家奔相走告並敬而遠之,反而影響該公司3代以來苦心經營多年之企業形象。
監察委員劉德勳糾正內容特別強調,「若遭不當鑑價或利用時,將影響藝術品市場,並恐致諸多藝術家因此而生箝制,壓迫藝術創作的自由並損及國內藝術之長遠發展,文化部對此衍生衝擊應審慎以對。」
準此觀之,該公司顯已與主管機關、監察體系、民間文化團體與所有藝術家為敵,建議該公司應與上開單位及藝術家共同面對爭議好好坐下來談,溝通可以雙贏的模式,而非舉著不被認同的「同意書」專屬授權大纛持續進行訴訟,浪費極多司法資源,對整體台灣藝術環境只有負面影響,應該也非該公司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