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法:電視專題報導可置入行銷 新聞及兒童節目除外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09/11/10 下午 02:44:00 / 電子政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加開委員會,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重新定義「贊助」與「置入性行銷」兩項法律概念,大幅放寬置入性行銷,但新聞與兒童節目仍不允許,且政府只能贊助不得置入。
NCC指出,包括戲劇、體育賽事與藝文等非新聞性節目,過去常因置入性行銷被罰,但廣電三法過去並未明文規定,因此引發爭議。在大環境改變下,許多產業都利用媒體行銷,媒體也必須依賴這些贊助才能活下去,因此NCC修法以符合現有趨勢。
該會副主委陳正倉表示,新法規定政府絕對不得參與置入性行銷,新聞報導和兒童節目則不得置入性行銷。但政府可資助或贊助深度報導、雜誌專題及談話性節目,不過須在節目開頭或結束時,打上贊助單位的字樣logo。
NCC委員翁曉玲則指出,「贊助」是指政府出資或提供物資,但不能干涉節目內容;「廣告置入」則指業者可能提供物品要求節目安排特定內容。
NCC放寬「節目廣告化」規範後,未來商業廣告可呈現在非新聞的戲劇與娛樂性節目,政府並能「贊助」深度報導、雜誌專題等;業界、學界及媒改團體雖多贊同放寬戲劇、娛樂節目可置入商業廣告,但對放寬政府可「贊助」新聞相關節目,則被質疑媒體公信力和節目品質都將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