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跨大步 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過關
新網記者林榮芳台北報導
2009/12/21 下午 04:21:00 / 電子政府
延宕多年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在朝野立委努力尋求共識下,今日終於在立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初審過關。雖然還有兩個爭議條文保留朝野協商來決定,但全程主持會議的召集委員洪秀柱表示,一定會盡全力督促朝野黨團排除歧見,以求在本會期內完成三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從2002年開始研議立法至今已歷時將近七年,主管機關從經濟部工業局換成了文建會,連文建會主委也換了好幾任,洪秀柱立委表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是教育文化委員會這幾年審議次數最多、版本數最多、意見複雜度最高的法案之一。
七年來受到學術界、藝文界和產業界熱烈討論的幾項爭議條文,在連續三個禮拜的密集審查中尋求共識。「最後討論出來的條文雖然不一定盡如人意,但我們全體委員的共識,就是先求有,不足的部分,往後還可以修法,但千萬不能讓文創法難產,讓各界希望再度落空!」洪委員表示。
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的重要條文包括:
- 產業類別從文建會原擬的四大類,變成總計十五類的列舉(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資產應用及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及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 比照工研院及商研院,成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專責輔導文創產業及進行產業調查研究。(文建會另擬條文送立法院審議)
- 政府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支出將可納入資本門預算,由公部門率先落實「文創有價」觀念。
- 政府辦理文創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得納入創意、美學評比,以強化文創產業之競爭力。
- 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及辦理美學文化欣賞相關教學活動,以提升國民美學素養。
- 比照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藝文活動體驗券,以培養藝文消費人口。
- 協助設置文創聚落並輔導(補助)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
- 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創事業展演門票並捐贈弱勢,可以依所得稅法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 文創事業自國外輸入國內尚未製造而為自用之機器設備,可專案認定免徵進口稅捐。
- 著作權質權登記入法,以保障著作財產權設質融資的安全。
全程主持會議的洪秀柱立委非常堅持法案審查的品質,不僅耐著性子、再三探求出席委員對爭議條文的共識,但由於部分在野黨立委前往台中參加遊行,未能出席審查表達意見,會議主席洪秀柱立委基於尊重還是保留了「藝文消費抵稅」以及「孤兒著作強制授權」等兩條歧見較大的條文,留待朝野協商決定。但洪委員也當場表示「會盡力促成兩黨黨團承諾儘速協商並交付二、三讀,不要再浪費時間等一個月的協商期過後才表決。」順利的話,文創法有機會在明年一月這個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如果程序有所拖延估計至遲也會在明年六月左右三讀通過。
此外,針對近日考試院不同意豫劇皇后王海玲擔任豫劇團團長的爭議事件,雖然已經來不及在文創法中新增條文解決,但委員會也做成附帶決議,要求文建會和銓敘部必須在一年內研擬文化專業人員任用相關法規送至立法院審查,以放寬文化機關晉用民間文化專業人士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至於文創法通過後所產生的影響:
- 首先是爭議多年的產業類別終於確定下來,以後政府要輔導產業就有所依據;
- 再來是藝文消費券應該會有非常明顯的短期效果,對文創產業可以給予有效的刺激;
- 長期的作用,則是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及辦理美學文化欣賞相關教學活動,等於培養明天的消費者,這是市場面的影響;
- 產業環境面的影響,應該就是這次通過的幾個比較重要的輔導措施,比如文創聚落、研發補助、文創研發及人才培育得依相關規定減免稅捐;然後就是文創研究院,希望能一舉改變文創產業輔導政策長期以來不夠專業、不夠效率的公務機關常見缺失。
- 文創基金雖然未入法,但文建會承諾會與經建會協調,將修正國發基金中對於文創產業的創投機制,以符合產業界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