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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法規僵局 皇冠小劇場等小型表演空間解套有望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4/7/9 下午 06:06:11 / 電子政府

 近年來,臺灣藝術文化活動走出傳統的音樂廳或劇院,轉化為隱身街角巷弄的小型表演空間,形式多樣。但因《建築法》及《消防法》、《都市計劃法》始終沒有給小型表演空間正名,欠缺明確的定義與名稱,以致經常被歸為娛樂業或飲食業,而與八大行業受到一樣的規範。

 文化部花了一年的時間徹底檢視《建築法》及《消防法》、《都市計劃法》等相關法律,在政務委員蔡玉玲和立法委員陳碧涵、邱文彥等的協助下,終於給了小劇場新的「身分證」,即在內政部現行法令歸組中,新增「表演館(場)」及「音樂展演場」,也就是在觀眾席面積不超過半個籃球場大的空間(200平方公尺),且不提供餐飲的小劇場,其建管及消防規定適用,將不再比照八大行業的管理方式。

 未來,凡「觀眾席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且「純展演不供餐飲者」,將可以「表演館(場)」及「音樂展演場」名稱歸類,即屬於建管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D-2」類(屬文教設施),此類場所在消防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則適用於「乙類」規範(如圖書館、美術館及其他類似場所),亦即符合前述條件的小劇場,將不會像過去比照八大行業的消防管理規定,不僅為小劇場正名,也取得實質的鬆綁。

 由於建管、消防與都市計畫的執行,均屬於地方縣市政府的權責,文化部將俟內政部完成法令作業程序後,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行宣導,以落實法規執行。

 至於皇冠小劇場,因為是將原登記為「防空避難空間」的地下室,改為小劇場經營,經臺北市政府認定與登記之使用項目不符而令其停用。所以,皇冠須依法先行變更使用用途,使現有空間的使用與登記之使用項目名實相符,相關法令之適用即無問題。文化部表示,防空避難空間相關規定,是各類建築物一體適用,非僅針對小劇場。
頻道:數位傳播 分類:電子政府
採訪:歸鴻亭 日期:2014/7/9 下午 06:06:11
關鍵字:皇冠,小劇場,建築法,消防法,都市計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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