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國家電影中心轉行政法人強化影視聽資產典藏修復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9/3/28 下午 09:56:49 / 演藝動態
行政院今(28)日院會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文化部表示,待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原來以民間財團法人身份設立的國家電影中心,將成為有法明訂設立的行政法人身份,典藏範圍也將從電影擴增到包括如廣播電視的視聽內容。此外,草案通過後,現有場館維運及館藏1.7萬部華語片、3,000多部外語片以及其他寄藏的數萬筆影音、圖文資料授權產生的收入,也可依條例規定再轉回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使藏品運用範圍及影響力不斷擴大,發揮該中心應有的文化扎根、文化擴散的功能。
民國67年前行政院新聞局與民間共同集資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附設電影圖書館,後轉型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民國103年再轉型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民間長期倡議國家電影中心應完成法制化作業;民國104年立法院審查文化部預算時,亦要求文化部應速完成電影中心法制化。民國104年9月14日,文化部擬訂「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但跨機關會商時對於以「財團法人」定位立法有疑義;民國105年5月11日,行政院將草案退回文化部再行研議。文化部參酌行政法人規定,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重新研提「國家電影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後因衡酌我國電視及廣播等視聽文化資產進行整體典藏之必要性,文化部於107年5月31日修正草案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
文化部指出,推動國家電影中心由「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是考量國家電影中心承擔政府典藏國家電影資產的重要任務,但現今由私法人性質之財團法人持有國家重要電影資產,未盡妥適,對外徵集電影資產也常有限制;未來轉型為公法人,將可提升社會公信力、強化徵集國家文物功能,確保我國影視資產保存之多樣性及完整性。且電影、電視及廣播為我國重要庶民文化,相關視聽資料迄今卻大量散佚流落海外或全臺各處,未來轉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文化中心後,可強化典藏、修復、保存影視聽文化資產等功能,建構完整的臺灣影視史詮釋體系。此外,過去電影中心公有財產收入均須繳國庫,無法提供組織循環運用,減損經營效益。為確保國家電影中心得以永續經營及發展,必須透過本設置條例明確其定位、管理規範及法律位階,並落實對國有財產之監管密度及促進公共化使用,同時鬆綁財務框架,得以運用公有財產,使相關收入循環運用,提增多元營收計畫,擴大組織專業、文化績效及公共效益。
文化部本次擬具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計33條,包含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組織運作方式,以及監督機關文化部對該中心的監督機制等。未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將透過影像、聲音等史料檔案系統化整理及研究,執行重建臺灣影視史等公共性任務;該中心也將延續現行電影中心任務,以FIAF(國際電影資料館聯盟)、SEAPAVAA(東南亞暨太平洋影音資料館協會)等國際組織會員身分,持續進行各式國際文化合作及拓展。
國家電影中心所需硬體館舍部分,文化部於民國105年9月9日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合作籌建國家電影中心場館契約,新北市政府預計於108年底完工,將移撥該部供國家電影中心使用,提供該中心所需映演、閱覽、行政等空間。電影文資修復及保存部分,文化部自105年起將「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納入文化部科技自主額度,每年編列約2千多萬元用於補助國家電影中心辦理電影數位修復、高階掃描等,至今已辦理《空山靈雨》、《地獄新娘》、《難忘的車站》等影片修復及《悲情城市》、《玉卿嫂》、《母親三十歲》等影片之高階數位掃描。文化部亦於106年起新增4年共2億餘元預算,用於辦理「國家電影資產保存及推廣計畫」,以強化電影文化資產之蒐集、搶救、保存、活化運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