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部落格撰寫體驗文明確標出商業文不到4成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2/8/1 下午 09:00:53 / 消費資訊
網路時代來臨,廠商利用部落客試吃、試用,撰寫體驗文,常讓網友搞不清文章是客觀的論點,抑或是為廠商付費的廣告。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日前隨機挑選26個不分類型、累積瀏覽人次至少50萬以上的部落格進行調查,檢視其推薦文章是否清楚告知為廣告文,結果發現僅10個(38.5%)部落格會在標題與文章分類明確告知為廠商合作文章,有19位、佔73%的部落客將商品、店家或活動詳細資訊公開於文章中,卻沒有將標籤歸類為商業廣告項目,有模糊廣告的嫌疑。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部落格已成為另一個購物頻道,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部落客等素人代言已納入廣告不實的連帶處罰行列,但是需要檢舉者自行蒐證舉發,當消費者質疑有廣告不實,想要蒐證舉發,經常是心有餘力不足。
蘇錦霞指出,從公平會對薦證廣告的廣告定義來看,部落客分享的心得皆可被認定為廣告的一種,雖然部分部落客會明示接受廠商邀約、試吃等,但是否確實將合作關係揭露,也是由部落客們自由心證,未揭露的貼文,消費者就無法判定到底是單純的經驗分享,還是和廠商間有利益交換。
消基會指出,網友點閱部落客的貼文,並非預期會購物,卻是等文章看完後才發現是一篇廣告文,不免有受騙上當的感覺,部落格竟變成了購物頻道。
消基會認為,行政機關應效法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規定,將部落客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視為產品宣傳,需清楚揭露與廣告商間的合作關係,讓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觀看與否;若未依法揭露,也可比造FTC處理,最高罰以1.1萬美金,約新臺幣3.3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