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信用卡附卡99年已修法不負清償責任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報導
2012/12/7 下午 04:31:00 / 消費資訊
現在幾乎人手一張信用卡,連財力不符申辦門檻的未成年人、家庭主婦,也常持有父母或另一半的附卡,近年來卻屢傳正、附卡債連帶清償糾紛。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目前正、附卡因權益不明而引發的糾紛,常是正卡積欠帳款要求附卡清償,銀行以信用卡契約第3條「正卡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的規定要求負擔正卡欠款。
張智剛指出,事實上金管會已於民國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即「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人就正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同年7月27日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類似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也載明,業者違規記載,契約條款可視為無效。
他說,新規定不溯及既往,民國99年2月2日以前的案例,免責資格限定須符合失業、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特殊際遇家庭等經濟弱勢族群,或是正卡人擅自簽名申辦、附卡未曾消費等情況。
張智剛也說明另一種屢見不鮮的爭議,是附卡人過度消費,對此正、附卡共用信用額度產生的問題,正卡申辦人可事先向銀行申請設定附卡人的消費額度上限,以利於管控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