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區採礦 威脅冰河期活化石珍稀山毛櫸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2014/8/5 下午 04:14:12 / 生態環保
台灣山毛櫸為珍貴古老的冰河期孑遺植物,數量稀少,過去分布在北插天山和太平山區,為《文資法》公告5種珍稀植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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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揭露,在宜蘭山區採礦業者新開採案緊臨大白山山毛櫸生育地,恐破壞有「冰河期活化石」之稱的珍稀孑遺植物台灣山毛櫸。(歸鴻亭攝影) |
環保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今日揭露,在宜蘭山區的環境敏感區的採礦業者萬達鑛業,恐破壞有「冰河期活化石」之稱的珍稀孑遺植物台灣山毛櫸。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潘怡庭表示,2006年林務局在宜蘭縣南澳大白山區發現山毛櫸族群,為目前全台最低的海拔分布,亟待加以保護;而萬達鑛業的新開採案緊臨大白山山毛櫸生育地,且影響山毛櫸集水區。
潘怡庭指出,萬達鑛業所要開採的礦種是水晶和矽砂,過去已開挖了1公頃多,本次新申請開採面積共12公頃,大白山山毛櫸因氣候影響,已退縮在稜線邊緣,而萬達開發範圍幾乎貼著分佈點走,雖萬達礦業強調已應林務局要求,將基地調整到距離山毛櫸分布範圍100公尺外,且山毛櫸族群與開發位置不在同一個集水區,對山毛櫸不會有影響。但依林務局2009年公布的「台灣現生植群圖」來看,開發位置與山毛櫸不僅在同一個集水區內,且位置就在基地正下方,若林務局資料正確,影響絕對首當其衝。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呂翊齊強調,依據《森林法》規定,於森林內進行探採礦及土石採取,應報請主管機關林務局同意。而《區域計畫法》中,對應適用的地目專指林業用地,等同給了林地採礦的許可權。因為法令允許林地採礦,營建署(國土計畫的主管機關)便在林地的可容許使用項目中加了「礦業設施」。此舉導致任何採礦案若要開挖,無論面積、區位,都可逕行開發而不需要土地變更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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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團體要求林務局應該要立刻公布當地台灣山毛櫸的保護區範圍,保育這些台灣的珍稀植物。(歸鴻亭攝影) |
呂翊齊批評,採礦剷除森林、削平山頭、破壞水文,可說是環境的終極殺手,若位在環境敏感地更應嚴格審查,但竟有這麼大的權利不受國土計畫規範,明顯是法令出了問題,呼籲林務局應立即修《森林法》,取消林地採礦許可權;營建署也應一併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未來新設礦場除進行環評外,也應透過營建署的國土計畫審查程序,將地目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或礦業用地,才可開發。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務專員李默唐也指出,許多開發單位說,會復育開發當地的自然環境,但事後缺少監督和計畫,根本都成效不彰。林務局應該要立刻公布當地台灣山毛櫸的保護區範圍,保育這些台灣的珍稀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