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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處罰案件連續罰立委帶頭訴說民怨


新網記者黃小玲台北特稿
2015/4/14 下午 08:50:16 / 電子政府

 每年因《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被處罰案件無數,財政部賦稅署不僅被立委質疑法規有瑕疵,更沒有相關統計數據可參考,人民多年來被罰鍰剝下好幾層皮。

自左至右為立法委員李應元、前立法委員賴坤成、交通部路政司科長趙晉緯、交通部公路總局副組長林義勝、法務部科長王仁越。(黃小玲攝影)
 前立法委員賴坤成指出,103年度的牌照稅他在3月間同時收到3張「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繳款書」,其中1張路邊停車被認定為有使用公共道路就被罰,分別罰款2,033元、20,33元和7,120元,2張0.3倍罰鍰,1張一倍罰鍰,依法應被開罰0.6倍卻變成1倍罰鍰。他親自詢問台東稅務局,得知類似案例超過2,000件。這次他已繳費用包含本稅7,120元、滯納金896元及3張行政罰鍰共11,186元,一次被剝三層皮,雖已繳款但到現在滯納金尚未退還,很多時候若沒沒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滯納金是不會輕易退還的。

 賴坤成呼籲,行政指導書可有行政裁量的空間,未修法前最起碼要有「天花板條款」,例如連續罰在一倍以上,應針對條文更明確化,因租稅法定主義,責令補稅外,應納稅一倍以下之罰鍰,可否連續罰並未有相關明定,這已傷害到租稅的明確性,盼望稅務單位針對此問題別小看幾萬人的權益,更不要把民眾當提款機不停地連續罰,根本不合理。

 法務部科長王仁越表示,法務部是行政罰法的主管機關,就行政罰法處罰鍰上,一個行為罰一次。以「違建」為例,違建行為已完成,違規仍是繼續存在狀態,只罰一次「沒有申請建築執照」的部份,但違規還存在,主管機關得面臨拆除問題。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所以條文顯然有說滯納期滿後,有禁止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意,但是否繼續使用道路就每抓一次就罰一次,這要由主管機關認定,到底屬一種繼續行為還是原來立法目的是要把法規分開解釋,因為解釋法律要根據立法目的,由主管機關依立法目的解釋,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的職權。

立法委員李應元、前立法委員賴坤成帶頭訴說牌照稅處罰案件連續罰造成的民怨。(黃小玲攝影)
 立法委員李應元回應,一般房屋人民每年納一次房屋稅,房屋稅也沒道理會連續開罰,車輛應是相同道理,除非是汙染的連續行為才會連續罰。法律根本應儘量站在人民的立場,而且主管機關有義務不讓租稅法令主義被擴大解釋。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許寧佑表示,有關牌照稅的處罰問題,在103年6月18日有修正,今日案件涉及《使用牌照稅法》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30日滯納期滿後,是指牌照稅在4月1日開徵,若超過5月31日仍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要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罰鍰,免加徵滯納金,所以此法是一個行為罰。在103年6月18日修法前是罰一倍,財政部在103年8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在第一次查獲是罰0.3倍,第二次查獲以後都罰0.6倍,以行為罰而言,就是一行為一罰,牌照稅沒繳就有行為罰的《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另外房屋稅並無這樣規範,所以沒繳只有處以滯納金,但牌照稅是有法律依據的,並非特別針對車輛來處理。

 他重申,牌照稅是地方稅,逾滯納期30天並非一定處以0.3或0.6倍,要有行駛道路被查獲,若查到被自動照相或路邊停車則代表有使用公共道路,會比對沒繳牌照稅的對象,沒繳稅又有使用公共道路就會開罰,這在行為罰裡沒有限制罰幾次,依法務部觀點是認定第一次送達後,下一次才能算是第二次。

 李應元強調,房子和車子是一樣的,明顯在法律上就有瑕疵,賴坤成被行政執行署查扣,已繳款後還遭銀行凍結戶頭,時間點只差3天,後來發現是一場烏龍,行政執行署才又發公文檢還欠稅事件的支票,事件過程相當荒謬。

自左至右為財政部賦稅署組長許寧佑、立法委員李應元、前立法委員賴坤成。(黃小玲攝影)
 賴坤成說,針對賦稅署把《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當作行為罰,已抵觸租稅的原則,牌照稅法是一年中的使用狀況,牌照稅是整年度在使用,但主管機關4月就提前向他稽徵,以前賦稅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只有罰一次,立法在6月時還說要降低人民稅負,現在卻變本加厲採用連續罰方式,全國被罰超過5、6次的人比例不少,必定造成民怨。

 他建議,賦稅署和立委可提案把法律不合理修正,針對欠稅部份做處罰,但不能將其他行為,所謂的使用狀況如路邊停車、臨檢被查獲,查一次就罰一次非常不合理。他於3月17日已在監理站繳款,直到4月7日還一直被開罰,行政業務沒有同步連線,甚至會經1、2週時間差,造成他的戶頭被凍結,增加欠稅紀錄對他的影響很大,他要求稅賦單位、監察單位、行政執行署應把橫向業務聯繫做好,將人民的繳納應相關資料知會給其他機關,不然恐衍生很多問題,傷害人民權益。

 李應元直批,因牌照稅繳費為4月1日至4月30日,所以5月31日以後就算逾期,被抓到就要被罰,但房屋稅都一年繳一次稅,照理說牌照稅也應有12個月的時間可繳納,4月1日開徵,5月31日就算違規是不合理的,政府多年來都「吃人夠夠」,對人民不公。
頻道:數位傳播 分類:電子政府
專題:黃小玲 日期:2015/4/14 下午 08:50:16
關鍵字:牌照稅,財政部,賦稅署,賴坤成,李應元,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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