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環境對媽媽哺集乳環境不夠友善 立委提案修法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2015/5/7 下午 06:33:12 / 社會福利
媽媽在生完小孩返回職場後,因為公司沒有友善的哺、集乳環境,加上還有集乳時間和次數的限制,造成婦女直接選擇放棄母乳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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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鄭麗君對《性別平等法》第18條提出修法要求。(歸鴻亭攝影) |
很多媽媽都希望可以給孩子哺育母乳,但前提是要有友善的職場哺乳環境。立委鄭麗君對《性別平等法》第18條提出修法要求,將職場母親的哺、集乳時間從現行每日2次、每次30分鐘,提高為90分鐘,並取消一日2次的限制。
鄭麗君以自身為例,她小孩目前9個月大,由於立委工作繁忙,無法隨時集乳,導致乳腺炎反覆發作,必須服用抗生素。她說,哺集乳如同上廁所,因體質不同,需求次數與時間也不盡相同,才會提案修法,希望本會期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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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君認為哺集乳如同上廁所,因體質不同,需求次數與時間也不盡相同。(歸鴻亭攝影) |
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初生之嬰幼兒,每2至3小時即應哺餵一次,若以職場一日8小時工時計算,則理應有3至4次的哺乳時間。立委林淑芬說,現在台灣的出生率只有0.8,國家制度面若營造友善的集乳環境,是可以提升婦女生孩的誘因的,否則婦女因為勞累和壓力而停止母乳哺育,對孩子會有虧疚感。她強調,婦女不會想要佔顧主有薪集乳時間的便宜,因為母職是自我犧牲和剝削的工作,生養小孩是很辛苦的,有薪集乳的時間,對一個母親畢生為小孩所付出的,跟本不算什麼。
台灣母乳協會副理事長龐國詩表示,不同職業規定休憩時間不同,如百貨公司專櫃小姐每次離開櫃位不得超過十分鐘,哺集乳規定形同虛設,盼法案通過後也能落實,保障婦女哺集乳權益。青年診所哺乳諮詢部醫師陳鈺萍表示,門診內許多媽媽希望回到職場能繼續哺乳,卻遇到許多困難,甚至有些媽媽在坐月子期間就開始擔心此一問題,期盼修法改善哺乳條件,才能讓婦女受到應有的尊重及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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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君以自身為例,她小孩目前9個月大,由於立委工作繁忙,無法隨時集乳,導致乳腺炎反覆發作,必須服用抗生素。(歸鴻亭攝影) |
國民健康署婦幼健康署科長陳麗娟說,衛福部支持立法,依照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小兒科醫學會的建議創造一個友善的哺乳環境。
勞動部勞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王雅芬回應,對於修法表示支持,但也提醒現行法規規定,若僱主沒讓哺乳媽媽每天有2次30分鐘的哺乳時間,罰則是2到30萬元,甚至要公布姓名,算是罰則相當重;但立委提案修掉次數,僱主恐難掌握工作者時間,考量到僱主可能還有人力調配需求,雖然立法立意良善,但仍須先跟企業主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