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界世紀大災難!
文化部應思考如何健全藝術交易秩序(中)
新網記者麻念台台北特稿
2018/2/12 下午 06:42:43 / 文化藝術
根據中華民國畫廊協會提供的資料顯示,106年3月間,國內包括首都藝術中心、明山畫廊、大河美術等多家畫廊與金仕發、富德兩家拍賣公司均收到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委託律師發出存證信函,表明劉國松所有著作財產權均已永久轉讓授權該公司獨家負責著作財產權,透過任何管道銷售其作品,均需支付該公司40%銷售費用,至此本案終於在藝壇傳開,震驚所有藝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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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化部長洪孟啟(右)與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司長梁永斐(左)。(歸鴻亭攝影) |
針對該公司控告劉國松100年6月27日與該公司簽訂「同意書」授權銷售著作事件,民事部份因劉國松於105年11月26日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契約,該公司仍繼續使用其著作置於其公司網站,經劉國松提起侵權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劉國松勝訴,該公司應將劉國松著作在其網站與《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網站中刪除,並於台灣百大水墨畫家APP下架,禁止日後再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等利用,侵害劉國松著作權,另外必須賠償新台幣30萬元,但仍可上訴。
對於該公司提示「同意書」部份,因劉國松並未舉證證明有何詐欺行為,在民事判決中未予處理,但認定屬具有繼續性供給契約特性之不定期契約。而不定期之繼續性供給契約,應認法律就不定期之繼續性供給契約針對其特性,允許契約當事人得任意終止契約。
許多位已經簽署「同意書」的藝術家於107年中向前文化部長洪孟啟陳情,經洪孟啟邀得當時仍擔任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司長梁永斐,於當年6月29日當面與6位代表藝術家會面,並擬定一份由20位俱為國內極知名藝術家聯名之陳情書,由梁永斐收取,交由文化部處理,該陳情書內容重點略為陳情人著作財產權遭受該公司侵害,於100年4、5、6月間分別接獲該公司出示文建會100年4月7日之公函,邀請參與「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基於藝術家同慶百年心情不疑有他,皆同意參加;但100年5月間新竹地區已有人向文建會舉發該公司擅用文建會補助名義誤導藝術家進行商業行為,但當時文建會僅形式上於100年6月13日發函警示該公司不得據此有商業行為,並無任何進一步處置。
20位陳情人均在陳情書中表達在不知情情況下,被該網站置入共計2,714件作品,若依此狀況,幾乎國內知名畫家終其一生創作之所有作品,均已成為該公司私有財產,而查該公司網站與陳情人類似狀況藝術家超過500人,作品超過20,000件,畢生獻身為台灣創作的所有藝術家,竟以一紙「同意書」被盜取為該公司財產,要求文化部應速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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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孟啟與梁永斐接受藝術家陳情。(歸鴻亭攝影) |
本案其實在106年9月14日經監察委員劉德勳主動調查,106年8月24日詢問文化部藝術發展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機關人員,復於106年9月1日接受陳情人等陳訴及訪談,據機關提供卷證及詢問前後提供資料經審議後於107年1月17日公告,提案糾正文化部前身文建會未依「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補助契約書第8條侵權責任及驗收第3項規定,要求該公司交付授權書,驗收程序未臻確實;又文化部於該公司執行計畫期間,獲悉有以機關名義誤導藝術家等人士,並逾越計畫目的所為商業行為時,未能積極因應並審慎妥處,致錯失遏止先機,肇生日後諸多藝術家因涉及著作權法而恐遭箝制,實損及國內藝術長遠發展,核有怠失責任。
這項經監察院提案糾正至今尚未結案的案件,責令「文化部實應本於職權協助本案之處理,以解決後續爭議」,但文化部均未有積極動作處理;接續20位藝術家出面陳情,文化部已無法再置之不理,兩度發函該公司要求解釋,但該公司理直氣壯回函,「陳情人以『騙取』等與陳述,已嚴重侵害名譽及信用,若藝術家有疑義,應向司法權責機關進行詐欺訴訟,對不實之極端指控,提出嚴正聲明」、「關於藝術家對於相關同意書簽署之內容若有疑義,行政機關並無權為事實上之認定,建請依法向司法機關為之處理」,始作俑者未能於事件發生時接獲盡責防範,錯失遏止先機,只會發函指稱本件為補助案而非採購案,僅能以「藝術家陳情利用文建會補助名義,以詐術取得藝術家獨家委任授權同意」,認為機關名義有遭不當利用或不法冒用之虞,於106年10月2日發函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要求調查,迄今則尚無下文。
若以這個以爭取到著作權擁有籌碼的事件來看,其實早已有跡可循,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並不是首次針對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興訟,以台中知名爆紅的「彩虹爺爺」黃永阜案件,102年8月26日與103年10月7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均有兩造針對智慧財產訴訟判決,「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雖發生於100年,然黃磊生與劉國松案均繼續纏訟到106年,期間文建會與之後銜接的文化部早有太多應變時間,直到接獲20位陳情藝術家函件與監察委員劉德勳糾正,才交法務部調查局處理,並請律師團整合藝術家資料提供相關諮詢,被動心態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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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位國內及知名藝術家聯名陳情書(因保護當事人內容模糊化處理)。(歸鴻亭翻製) |
事實上,該公司107年10月底仍繼續發存證信函給代理過世畫家楊興生複製作品的采泥藝術公司,顯然是黃磊生案件的翻版。在這樣的文化界詭譎氛圍下,前師大美術系系主任李振明表示,該公司還能打著文化部指導的名義,舉辦《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繼續說服年輕藝術家簽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時,都說「你們的老師都簽了」,說服原本不擬簽署的新一代藝術創作者簽署,目前據他瞭解,年輕一輩藝術家可能又有近200人簽署。
依據文化部規定,除非該機關補助或獲得標案,否則是無法列名該部為指導單位,《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主辦單位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協辦單位為該公司,其實都是設於同址的關係企業,文化部會不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