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5月底前仍可申請為112年度專戶受贈對象
新網記者陳昱吟台北特稿
2023/5/4 下午 06:18:18 / 電子政府
教育部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受贈對象名單,計有55件,核定可收受捐贈金額上限已逾新臺幣25億元,截至目前捐贈金額共計逾新臺幣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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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左至右為運動產業及企劃組組長劉姿君、副署長林哲宏與運動產業及企劃組科長張儒民。(陳昱吟攝影) |
體育署運動產業及企劃組組長組長劉姿君表示,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核心之職業運動發展,並推動相關業餘運動加速職業化進程及發展重點運動賽事,歷經3年努力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母法及「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可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享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之租稅優惠,於去年發佈。為持續落實執行前項法規,112年度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受贈對象名單,計有55件,總計在當時跟財政部協商核定可收受捐贈金額為新台幣30億元範圍內, 25億元為受贈對象跟受贈金額,核定捐贈對象為新台幣6.17億元,截至今捐贈進來金額為新臺幣5.8億元。
疫情逐漸趨緩,相關重點運動賽事逐漸恢復舉辦,考慮到協會跟體育團體需求,112年度專戶目前接受受贈單位申請之累積金額也尚未達新臺幣30億元上限,跟財政部協調展延整個專案公告受理時間,爰自即日起至112年5月31日專案公告,再次受理有意願爭取成為112年度專戶受贈對象提出申請。體育署將採隨到隨審制,並於審查完竣後,即時更新核定受贈完整名單及金額於
官網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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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說明5月底前仍可申請為112年度專戶受贈對象。(陳昱吟攝影) |
體育署表示,凡經公告於前述專區之受贈對象,營利事業自即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均可填具「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捐贈申請表,並參照所公告各受贈對象可收受捐贈金額上限,提出捐贈申請,體育署於受理後將儘速函復結果,以利營利事業進行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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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及企劃組組長劉姿君解釋贊助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內容。(陳昱吟攝影) |
營利事業獲得同意捐贈通知後,可於112年12月15日前持同意公文,並依同意之捐贈金額,以現金、票據交換或匯款方式,經由國庫經辦行,繳交至教育部體育署營利事業捐贈303專戶。專戶接受捐贈後,將開立收據給捐贈的營利事業,以利其於明(113)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享有捐贈費用以150%加乘列支之租稅優惠;教育部體育署誠摯歡迎各界踴躍響應本項政策提出捐贈,達到1.健全職業運動發展環境尤其是完備法規,依法行政推展;2.促進業餘運動職業化推進;3.在受贈對象內包含重點運動賽事,同時也能朔造台灣運動賽事品牌;4.增加整個中央跟地方經濟繁榮的4項政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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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母法及「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體育署提供) |
贊助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26-2是捐贈費用以150%加乘列支之租稅優惠,以民法上的事先規定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支出用途如下:111年得認列之項目1.學生球迷養成推廣;2.賽事轉播、推播賽事資訊(不含 商品推銷);3.行政人員薪資(不含高階管理人員);4.職業運動聯盟辦公室租賃;5.網站維運(不含商品推銷);6.活動及賽事拍攝;7.賽事志工培訓;8.賽事授權權利金。112年度新增職業聯賽、企業聯賽及重點運動賽事等,皆屬於觀賞性運動賽事,為提升賽事 「觀賞性及可傳播性」,可納入表演團體支出項目。